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福道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年加工工程机械配件(链条)4000条项目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6年10月20日—2026年10月26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福道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年加工工程机械配件(链条)4000条项目
二、建设地点:南安市霞美镇滨江工业区金东九路18号
三、建设单位:泉州福道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福建省福海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租赁闲置厂房面积8480.17m2,拟从事机械配件(链条)生产。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外排废水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南安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NH3-N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经南安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含2006年、2025年修改单)中的相关标准限值,最终排入西溪。
6.2废气
项目颗粒物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泡漆及晾干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排放符合《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中涉涂装工序的其他行业标准以及表3、表4中无组织排放限值,机加工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排放符合《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2厂区内监控点浓度限值和表3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由于DB35/1783-2018和DB35/1782-2018非甲烷总烃厂区内和企业边界的标准限值一致,因此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同时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还需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标准限值规定。
6.3噪声
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设备产生的噪声,在采取有效措施后,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6.4固体废物
项目在厂区内合理设置垃圾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边角料、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分类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堆放场所,定期出售相关企业回收处理;废润滑油、含油抹布、废活性炭、破损,变形空桶、废切削液按危险废物的要求进行收集、贮存,并交由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进行清运处置(其中未损坏的原料空桶由供应商回收再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6382805
地址:南安市政务服务中心B1区综合业务窗口
邮编:36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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