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福建南安市恒骏石业有限公司年总产40万平方米大理石石板材、10万平方米异形石板材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6年8月12日—2026年8月18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福建南安市恒骏石业有限公司年总产40万平方米大理石石板材、10万平方米异形石板材项目
二、建设地点:南安市石井镇中泰路52号(石井中泰石材加工集中区)
三、建设单位:福建南安市恒骏石业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福建省晋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厂房面积占地面积为22941m2,建筑面积为17326m2,在原址进行扩建,占地面积、产品及规模等有变化。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运营期生产废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外排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经市政管网纳入中泰(石井)石材集聚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生活污水排放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其中NH3-N指标参考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中B等级标准后排放。中泰(石井)石材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修改单中表1(日均值)一级A标准及表4(瞬时值)一级A标准,达标后回用于集聚区的绿化和道路用水,不外排。
6.2废气
项目颗粒物排放符合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相关标准。有组织苯乙烯、臭气浓度排放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表2中相关标准,厂界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相关标准。本项目苯乙烯属苯系物,因此有组织苯乙烯、非甲烷总烃排放从严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涉涂装工序的其他行业标准;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小时平均值参照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3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厂
界参照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4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厂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任意一次浓度值参照执行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表A.1标准限值。
天然气燃烧废气参照执行《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闽环保大气[2019]10号)中排放限值要求,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排放标准。
6.3噪声
项目投产后,在采取有效措施,厂界的噪声值,能够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其声环境质量仍可以维持现有水平,可见本项目噪声对声环境的影响较小。
6.4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沉淀污泥,由晋江桦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统一清运;石材边角料,经收集后外售给晋江桦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加工回用;未沾染胶水网布边角料,集中收集后外售给外单位利用;沾染胶水网布边角料,属于危险废物豁免类,可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集中收集后外售相关单位;胶水空桶,收集后交由肇庆福田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回收利用;破损胶水空桶,交由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处理处置;废活性炭,交由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处理处置。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6382805
地址:南安市政务服务中心B1区综合业务窗口
邮编:362300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