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福建省帆明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年产塑料水暖卫浴配件200万套、不锈钢角阀300万只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6年5月26日—2026年6月1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福建省帆明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年产塑料水暖卫浴配件200万套、不锈钢角阀300万只项目
二、建设地点:南安市英都镇霞溪西塘街100号五矿高端阀门智造产业园A区9号楼104室、204室、304室
三、建设单位:福建省帆明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福建省诚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本项目利用自有厂房,建筑面积约2730m2,拟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运营期外排废水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依托园区化粪池处理后纳入南安市西翼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生活污水纳管水质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其中NH3-N指标应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中的规定限值),南安市西翼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含2006年、2025年修改单)表1、表4中一级A标准。
6.2废气
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熔融注塑废气、机加工粉尘废气、抛光粉尘废气,熔融注塑废气主要污染因子为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表征),机加工粉尘废气和抛光粉尘废气主要污染因子为颗粒物。
熔融注塑废气经集气罩收集由两级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达标,引至所在厂房屋顶有组织排放(排放高度约20m),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中的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的标准限值。
项目干式机加工粉尘废气经过车间门窗封闭拦截基本沉降在车间内,少量以无组织形式排放,抛光粉尘废气经布袋除尘器收集处理后,尾气引至厂房屋顶有组织排放(排放高度约20m),颗粒物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6.3噪声
项目主要噪声源为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夜间不生产,厂界昼间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
6.4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厂内设置垃圾桶统一收集,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塑料边角料和不合格品经破碎后回用于生产;金属边角料、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交由相关单位回收利用;废润滑油采用密封桶装,含油抹布采用密封袋装,废活性炭采用密封袋装或桶装,润滑油空桶带盖贮存,均置于托盘上,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完好空桶由生产厂家统一回收利用,废润滑油、含油抹布、废活性炭和破损空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6382805
地址:南安市政务服务中心B1区综合业务窗口
邮编:36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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