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2026年5月22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福建省三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官桥园区)年产电气精密金属零部件222.6万件)
2026-05-22 11:14 阅读人数:1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福建省三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官桥园区)年产电气精密金属零部件222.6万件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6年5月25日—2026年5月29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福建省三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官桥园区)年产电气精密金属零部件222.6万件

  二、建设地点:南安市官桥镇西庄村(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官桥园区)

  三、建设单位:福建省三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益琨(泉州)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新建两栋钢筋混凝土结构厂房,分别为10#厂房及11#厂房,占地面积7820.32m2,厂房建筑面积32337.92m2,拟从事电气精密金属零部件的生产加工。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1)施工期

  施工废水经临时隔油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项目降尘和施工过程等;施工人员拟租用附近村庄的出租房作为施工人员宿舍,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出租房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不单独外排。

  (2)运营期

  运营期无生产废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排放标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官桥园区再生水厂集中处理。

  6.2废气

  (1)施工期

  施工扬尘、运输车辆及机械施工时排放的废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2)运营期

  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切割废气(颗粒物)、焊接废气(颗粒物)、机加工废气(非甲烷总烃)、浸粉废气(颗粒物)、喷粉废气(颗粒物)、固化废气(非甲烷总烃)、干燥及注塑成型废气(非甲烷总烃、氨、臭气浓度)、热塑包塑废气(非甲烷总烃)、喷漆烘干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喷砂废气(颗粒物)。

  浸粉废气、喷粉废气经处理后通过26m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及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

  固化废气、喷漆烘干废气(10#厂房)经处理后通过26m排气筒DA002排放,其中颗粒物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及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符合《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表3、表4中的排放标准限值;同时厂区内监控点非甲烷总烃浓度限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标准限值。

  干燥及注塑成型废气、热缩包塑废气经处理后通过26m排气筒DA003排放,非甲总烃排放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时厂区内监控点非甲烷总烃浓度限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标准限值。氨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氨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1993)表1中的排放标准限值。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表2中的排放标准限值。

  喷砂废气、喷漆烘干废气(11#厂房)经处理后通过26m排气筒DA004排放,其中颗粒物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及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符合《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表3、表4中的排放标准限值;同时厂区内监控点非甲烷总烃浓度限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标准限值。

  切割废气、焊接废气经处理后以无组织形式排放,颗粒物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

  机加工废气以无组织形式排放,考虑到项目涉及涂装工序,因此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从严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3、表4中的排放标准限值;同时厂区内监控点非甲烷总烃浓度限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标准限值。

  6.3噪声

  (1)施工期噪声

  施工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表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2)运营期噪声

  项目运营期夜间不生产,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6.4固体废物

  项目厂区、车间内设置生活垃圾收集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金属边角料、塑料边角料、废热缩套管、净化器收尘、滤芯及袋式收尘、废滤芯、废包装材料集中收集后,分类、分区暂存于一般固废贮存区,外售给相关企业回收利用;含切削液的边角料、废切削液、废线切割油、水帘柜及喷淋塔废水、漆渣、废活性炭、废含油抹布、原料空桶分类、分区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完整空桶定期委托原生产厂家回收利用;含切削液的边角料经过滤达到静置无滴漏后,由专门的单位回收利用;废切削液、废线切割油、水帘柜及喷淋塔废水、漆渣、废活性炭、废含油抹布、破损变形空桶委托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置。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6382805 

  地址:南安市政务服务中心B1区综合业务窗口

  邮编:36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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