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2026年5月18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福建省泉州丰利回模具有限公司年产塑料零部件240吨项目)
2026-05-18 09:17 阅读人数:1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福建省泉州丰利回模具有限公司年产塑料零部件240吨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6年5月19日—2026年5月25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福建省泉州丰利回模具有限公司年产塑料零部件240吨项目

  二、建设地点:南安市洪濑镇扬美村拥军路37号1层和2层(洪都工业区)

  三、建设单位:福建省泉州丰利回模具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福建省朗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租赁泉州杰亿五金有限公司1层和2层的闲置厂房,拟从事塑料零部件的生产。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运营期时无生产废水外排,外排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生活污水依托出租方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NH3-N指标参考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中B等级标准“45mg/L”)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南安市东翼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排放标准。

  6.2废气

  项目熔融注塑废气污染物无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甲苯、乙苯等污染因子,其主要成分为非甲烷总烃(本项目以非甲烷总烃计);平面磨产生的金属颗粒物被自带的密闭罩和湿式除尘器全部捕集后,可视为无颗粒物排放,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规定。非甲烷总烃排气筒、厂界排放浓度限值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修改单)。厂区内监控点NMHC浓度限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的相应规定。

  6.3噪声

  项目夜间不生产,运营期昼间厂界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昼间敏感点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

  6.4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设置垃圾桶进行统一收集,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理;平面磨工序收集的金属颗粒由相关企业回收利用;各类空桶由生产厂家定期回收利用;废活性炭、含油抹布暂存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相关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含乳化油的金属边角料收集过滤至静置无滴漏后利用压铁机打包压块暂存于危废间,利用过程豁免,可由相关单位回收利用。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6382805 

  地址:南安市政务服务中心B1区综合业务窗口

  邮编:36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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