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新国铭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年产支重轮12万件、引导轮1.5万件、托轮4万件、驱动齿2万件、链条5000条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6年5月14日—2026年5月20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新国铭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年产支重轮12万件、引导轮1.5万件、托轮4万件、驱动齿2万件、链条5000条项目
二、建设地点:南安市霞美镇滨江大道18号(滨江机械装备制造基地)
三、建设单位:泉州新国铭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泉州市森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租赁福建群峰机械有限公司闲置厂房,租用建筑面积约11093m2,拟作为本项目迁扩建项目的生产经营场所。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运营过程中外排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南安市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进污水处理厂前排放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NH3-N指标参考《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污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含2006年、2025年修改单)一级标准中的A标准。
6.2废气
项目颗粒物有组织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符合《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中涉涂装工序的其他行业标准限值。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符合《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4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厂区内1小时平均浓度值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3标准限值;厂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标准限值规定。
6.3噪声
项目在经过厂区距离衰减、车间阻隔、设备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后,生产设备产生的噪声,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6.4固体废物
金属边角料、废钢砂、除尘器收集粉尘、焊渣分类收集后,外售相关厂家回收利用;喷漆废液、废漆渣、废切削液、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液压油、含油抹布、破损、变形空油桶等危险废物按相关要求收集、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原料空桶由生产厂家回收利用。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6382805
地址:南安市政务服务中心B1区综合业务窗口
邮编:36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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