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芯车速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年产机油壶80万个、塑胶滤芯骨架100万个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6年2月26日—2026年3月3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芯车速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年产机油壶80万个、塑胶滤芯骨架100万个项目
二、建设地点:南安市码头镇美岭村美岭外330号
三、建设单位:泉州芯车速橡塑科技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泉州市荣源水土保持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拟租赁刘西山厂房进行生产,租用厂房建筑面积为1848m2。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外排废水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排入现有化粪池(1#)处理,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和总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后,通过周边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南安市码头镇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6.2废气
运营期生产废气主要来自注塑成型和吹塑成型工序,主要废气污染物为VOCs(以非甲烷总烃表征)。
注塑成型和吹塑成型工序的非甲烷总烃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1)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参照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中表4标准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的厂界浓度参照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中表9标准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厂区内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和任意一次浓度值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标准限值。
6.3噪声
项目主要噪声源强为生产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夜间不生产,在采取隔声、综合减振等措施情况下,厂界噪声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和2类标准,美岭村和码头公路站的声环境质量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
6.4固体废物
普通废包装物暂存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间,定期外售综合利用;边角料在厂区内破碎至可进料的颗粒状(与塑料米颗粒等同大小)后,搅拌均匀后作为原料回用于生产;废液压油、废含油抹布和废活性炭采用专用容器密闭收集,废液压油空桶加盖密闭,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6382805
地址:南安市政务服务中心B1区综合业务窗口
邮编:36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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