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品辉(泉州)阀门有限公司年产阀门3万套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6年2月13日—2026年2月26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品辉(泉州)阀门有限公司年产阀门3万套项目
二、建设地点:南安市英都镇霞溪西塘街100号五矿高端阀门智造产业园A区3号楼(中国(南安)高端阀门智造产业园内)
三、建设单位:品辉(泉州)阀门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福建宏诚低碳环保咨询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厂房系购置及租赁已建的厂房,其中购置厂房(3号楼3-4层)建筑面积2242.24m2,租赁靖锐(泉州)阀门有限公司闲置厂房(3号楼1层)建筑面积1301.61m2及统宇流体科技有限公司闲置厂房(3号楼2层)建筑面积1302.11m2,租赁总建筑面积2603.72m2,拟进行阀门的生产制造。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运营期无生产废水外排,外排生活污水经园区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南安市西翼污水处理厂处理,外排废水水质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其中氨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南安市西翼污水处理厂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
6.2废气
项目喷漆晾干废气经一套“喷淋塔+干式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2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污染物为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其中颗粒物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符合《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表3、表4中的排放标准,同时厂区内监控点非甲烷总烃浓度限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限值。
喷塑粉尘集中收集引入一套滤芯式回收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25m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污染物为颗粒物,颗粒物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
固化废气集中收集由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汇同燃烧废气,通过同一根25m高的排气筒DA003排放,污染物为颗粒物、非甲烷总烃、SO2、NOx,其中颗粒物、SO2、NOx排放参照执行《福建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闽环保大气[2019]10号)排放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符合《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表3、表4中的排放标准,同时厂区内监控点非甲烷总烃浓度限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限值。
喷砂粉尘经集中收集由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后,通过一根25m高的排气筒DA004排放,污染物为颗粒物,颗粒物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
抛光粉尘及打磨粉尘经集中收集,由布袋除尘器后,通过一根25m高的排气筒DA005排放,污染物为颗粒物,颗粒物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
下料粉尘及焊接烟尘经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污染物为颗粒物,颗粒物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
6.3噪声
项目噪声在采取车间隔声及减振措施后,厂界四侧噪声均可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夜间不生产,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
6.4固体废物
项目厂区、车间内均设置生活垃圾收集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包装材料、金属边角料、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回收的塑粉、焊接烟尘、液化气瓶集中收集后,分类、分区暂存于一般固废贮存场,其中回收的塑粉回用于喷塑生产;液化气瓶由原厂家回收利用;金属边角料、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焊接烟尘由相关单位回收利用。漆渣、水帘柜及喷淋塔废水、废活性炭、原料空桶等分类、分区暂存于危废暂存间,水帘柜及喷淋塔废水、漆渣、废活性炭等定期委托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置,原料空桶由原厂家回收利用。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6382805
地址:南安市政务服务中心B1区综合业务窗口
邮编:36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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