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福建迎盛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年产消防配件502万件、消防水带200万米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6年1月23日—2026年1月29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福建迎盛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年产消防配件502万件、消防水带200万米
二、建设地点:南安市康美镇梅元村源丰路3号(体育用品基地)
三、建设单位:福建迎盛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福建省朗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新购置位于南安市康美镇梅元村源丰路3号(体育用品基地)的厂房,占地面积36667m2,厂房建筑面积11724m2,拟从事消防配件、消防水带的生产。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运营期时无生产废水外排,外排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NH3-N指标参考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中B等级标准“45mg/L”)后经污水管网排入市政排污管网纳入南安市东翼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排放标准。
6.2废气
项目运营期的废气主要为焊接废气、打磨废气、喷粉废气、固化废气、喷漆、晾干废气、天然气燃烧废气、挤出成型废气、蒸汽发生器燃烧废气。
焊接废气、打磨废气、喷粉废气,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固化废气、喷漆、晾干废气,颗粒物有组织、无组织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厂界、有组织、厂区内监控点NMHC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排放符合《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表3、表4标准限值,厂区内监控点NMHC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排放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的表A.1的相应规定。
项目固化采用天然气作为燃料,天然气燃烧废气污染因子主要为颗粒物、SO2、NOx、烟气黑度。颗粒物、SO2、NOx执行《福建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闽环保大气〔2019〕10号)的排放标准,鉴于《福建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闽环保大气〔2019〕10号)未对燃烧废气烟气黑度进行规定,烟气黑度参照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标准限值。颗粒物、SO2、NOx无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
由于喷漆废气和天然气燃烧废气通过同一根排气筒排放,喷漆废气和天然气燃烧废气污染物均有颗粒物,其排放浓度从严执行《福建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闽环保大气〔2019〕10号)的排放限值(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
挤出成型废气污染因子主要为非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有组织、厂界无组织排放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修改单),厂区内监控点NMHC浓度限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的相应规定。
蒸汽发生器燃烧为衬管工序提供蒸汽,蒸汽发生器燃烧废气排放标准参照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燃气锅炉规定的相关排放限值。
由于固化废气、喷漆、晾干废气、挤出成型废气均有无组织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非甲烷总烃厂界排放浓度及厂区内监测点处1h平均浓度值从严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的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厂区内监控点NMHC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排放限值。
6.3噪声
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机器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经采取降噪措施后,运营期厂界西侧、南侧昼夜噪声贡献值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限值,北侧、东侧昼夜噪声贡献值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区标准限值,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不大。
6.4固体废物
项目职工生活垃圾在厂内定点收集,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金属边角料、废涤纶高强丝、除尘器收集的金属粉尘、废滤芯集中收集后由相关单位回收利用;空桶暂存于危废暂存间,集中收集,由厂家回收利用;废活性炭、漆渣、含油抹布暂存于危废间,委托有相关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6382805
地址:南安市政务服务中心B1区综合业务窗口
邮编:36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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