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南安新铭盛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00吨塑料配件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5年12月12日—2025年12月18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南安新铭盛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00吨塑料配件项目
二、建设地点:南安市诗山镇南洋科技创业园内
三、建设单位:南安新铭盛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泉州市华大环境保护研究院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南洋科技创业园内,租赁鹏图(福建)实业有限公司闲置厂房,拟从事塑料配件的生产。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近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表1的旱地作物标准后,定期清运用于灌溉周边农用地;远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排放标准(NH3-N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和南安市诗山镇报恩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南安市诗山镇报恩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尾水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
6.2废气
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组织废气主要为注塑、造粒过程产生的废气,涉及非甲烷总烃、氨、臭气浓度等污染物。项目非甲烷总烃、氨有组织排放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中表4标准;臭气浓度排放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中表9标准,同时,项目非甲烷总烃还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关于无组织排放规定限值;氨、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
6.3噪声
项目的高噪声设备主要为注塑机、造粒机、破碎机、风干机、切粒机、冷却水塔、冷水机、风机等,采取有效措施后,运营时噪声值可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关标准要求。
6.4固体废物
项目废活性炭、废机油分类收集后密闭暂存在危险废物贮存库内,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废包装袋集中收集后委托相关单位回收利用或处置,边角料、次品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6382805
地址:南安市政务服务中心B1区综合业务窗口
邮编:36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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