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福建鑫琪股份有限公司年产50万平方米玻晶板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5年12月9日—2025年12月15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福建鑫琪股份有限公司年产50万平方米玻晶板项目
二、建设地点:南安市官桥镇西庄村(泉州经济开发区官桥园区)
三、建设单位:福建鑫琪股份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泉州市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租赁福建轩源科技有限公司已建厂房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租赁厂房总占地面积33356平方米,生产规模为年产50万平方米玻晶板。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生产废水经1套“混凝沉淀+压滤”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不外排,外排废水仅职工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氮、总磷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官桥园区再生水厂处理。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官桥园区再生水厂出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
6.2废气
项目色选、除铁、配料混料、原料输送、定厚、抛光、精加工粉尘(颗粒物)排放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排放限值要求。搅拌、布料、压制、固化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参照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表3排放限值要求。搅拌、布料、压制、固化废气(苯乙烯)有组织排放浓度参照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修改单表4限值要求,苯乙烯的有组织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限值分别参照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和表1相关标准限值。热升华转印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参照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表1、表3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搅拌、布料、压制、固化废气和热升华转印废气通过同一根排气筒排放,因此,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从严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从严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表3排放限值要求。
同时,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的表A.1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任意1h浓度值从严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表2限值要求。
6.3噪声
项目厂界昼间、夜间噪声贡献值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厂界噪声均达标排放,因此,本项目噪声对周围声环境影响不大。
6.4固体废物
项目一般固废废边角料、原料杂质、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废包装袋、沉淀池污泥、废转印纸收集后外售给相关企业回收处置;建设单位按要求设置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场所1处。危险废物废导热油、废机油、废包装桶、废油桶、废蜂窝陶瓷及贵金属催化剂(钯、铂)分类收集后分区暂存于危废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建设单位按要求设置危废间1处。含油抹布和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6382805
地址:南安市政务服务中心B1区综合业务窗口
邮编:36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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