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2025年11月5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泉州安磁电子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塑料门帘项目)
2025-11-05 10:58 阅读人数:1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安磁电子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塑料门帘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5年11月6日—2025年11月12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安磁电子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塑料门帘项目

  二、建设地点:南安市省新镇茂吉中路(南安市经济开发区扶茂工业区)

  三、建设单位:泉州安磁电子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福建省裕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向南安万鼎工贸有限公司租赁其位于南安市省新镇茂吉中路(南安市经济开发区扶茂工业区)的空置厂房,租赁面积6843.9m2,项目总投资500万元,设计生产规模为年产5000吨塑料门帘。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排放标准(NH3-N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南安市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

  6.2废气

  项目铁、锰、锌颗粒破碎废气中的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相关标准。项目烧结废气和干燥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参照执行《福建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闽环保大气〔2019〕10号)中的相关标准,烟气黑度参照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其他炉窑二级标准。但因铁、锰、锌颗粒破碎废气经自带滤芯除尘器处理,烧结废气和干燥废气合并一起经一套旋风+袋式除尘器处理,分别经滤芯除尘器处理、旋风+袋式除尘器处理好的废气汇合通过15m高的排气筒G1排放。因此,铁、锰、锌颗粒破碎废气中的颗粒物从严执行《福建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闽环保大气〔2019〕10号)中的相关标准。

  项目磁条混合废气、磁条破碎废气、磁条切割废气、磁条粉碎废气中的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表9中相关标准限值。项目密炼废气、制条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表9中相关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的表A.1的相关标准。

  项目塑料软帘混合废气、塑料软帘切割废气、塑料软帘粉碎废气中的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相关标准。项目挤出废气、磁帘加工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相关标准;非甲烷总烃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的表A.1的相关标准;臭气浓度排放参照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1、表3中的相关标准。但因挤出废气、磁帘加工废气、密炼废气、制条废气合并一起经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汇入15m高的排气筒G2排放。因此,挤出废气、磁帘加工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从严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表9中相关标准限值。

  6.3噪声

  项目通过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后,项目厂界噪声预测值均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项目运营期噪声对周边声环境的影响较小。

  6.4固体废物

  项目废包装袋、废钢珠、袋式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喷淋沉降收集的粉尘、废滤芯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边角料收集后经粉碎后回用于生产工序,滤芯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工序;废活性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外运处置;原料空桶收集后暂存于危废间,由厂家定期回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一般工业固废暂存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执行,危险废物和废原料桶暂存管理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执行。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6382805 

  地址:南安市政务服务中心B1区综合业务窗口

  邮编:36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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