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市瑞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0万个户外太阳能灯具、40万套对讲机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5年8月26日—2025年9月1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市瑞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0万个户外太阳能灯具、40万套对讲机项目
二、建设地点:南安市霞美镇创造大道23号22幢101号(泉州(南安)光电信息产业基地内)
三、建设单位:泉州市瑞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福建泉州融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拟从事户外太阳能灯具、对讲机的生产加工,利用企业自有厂房,使用建筑面积约1782.6m2。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冷却塔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外排废水为职工生活污水,生活污水依托厂区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最终纳入南安市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生活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其中氨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南安市污水处理厂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
6.2废气
项目运营期间主要废气污染源为注塑成型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破碎过程产生的破碎粉尘。运营期注塑成型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中表4标准限值;破碎过程中产生的破碎粉尘无组织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企业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中表9标准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的表A.1的相应规定。
6.3噪声
项目夜间不生产,在采取车间隔声及减振措施后,厂界噪声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敏感目标(温山村)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6.4固体废物
项目车间内应设置生活垃圾收集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塑料边角料、不合格品、废包装材料、金属边角料集中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场;废包装材料、金属边角料定期出售给可回收利用部门回收利用;塑料边角料及不合格品集中收集后经破碎机破碎后回用于生产。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电火花油、空桶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电火花油定期委托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置;空桶由原生产厂家定期回收利用。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6382805
地址:南安市政务服务中心B1区综合业务窗口
邮编:36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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