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市骄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年产汽车紧固件500吨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5年8月14日—2025年8月20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福建省南安弘建兴石业有限公司年产花岗岩石板材10万平方米、大理石板材10万平方米、异形石板材10万平方米项目
二、建设地点:南安市石井镇下房村(南安市滨海石材加工集中区)
三、建设单位:福建省南安弘建兴石业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福建省泉州清澈环保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本次扩建不新增用地,拟在原有两个厂房内进行扩建,总占地面积5468m2(其中1#生产车间占地面积为3226m2、2#生产车间占地面积为2242m2),根据生产需求重新调整厂区布局,扩大生产产能。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运营期生产废水主要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喷淋废水,该部分生产废水先经调节池处理后再经絮凝沉淀池沉淀,将废水中悬浮物絮凝沉淀于池底,上层清液通过溢流方式进入清水池作为生产用水回用,只需定期添加,不排放。外排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近期生活污水经处理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
表1中旱作标准后定期清运于周边农田灌溉,不外排;远期,待区域排污管网
铺设完成后,项目生活污水拟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指标参考《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纳入泉州市南翼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表1一级A排放标准后排入安海湾。
6.2废气
项目切割、磨光、雕刻、仿形等工序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刷胶禙网、晾干工序会产生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苯乙烯;补胶、晾干工序会产生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
项目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周界外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苯乙烯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相关标准,厂界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相关标准;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中表1、表3及表4标准限值,厂区内监控点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中附录A的表A.1的相关标准。
6.3噪声
项目夜间不生产,投产后,通过采取隔声、减振等综合性降噪措施,1#生产车间厂界、2#生产车间厂界,能够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昼间≤65dB(A))要求,噪声对声环境影响较小。
6.4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刷胶前网布边角料设置垃圾桶进行统一收集,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置;石材边角料暂存于一般固废间,外售福建省南安市华港建材有限公司综合利用;沉淀池污泥暂存于一般固废间,由南安市梓旺石粉收集有限公司定期清运;原料空桶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由厂家回收处置;废活性炭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刷胶后网布边角料由相关回收单位回收。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6382805
地址:南安市政务服务中心B1区综合业务窗口
邮编:36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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