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2025年8月12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泉州市骄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年产汽车紧固件500吨项目)
2025-08-13 09:28 阅读人数:1

  根据原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市骄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年产汽车紧固件500吨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5年8月13日—2025年8月19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市骄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年产汽车紧固件500吨项目

  二、建设地点:南安市霞美镇金河大道35号21层

  三、建设单位:泉州市骄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福建宏诚低碳环保咨询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拟租赁南安市金达成套仪器有限公司现有闲置工业厂房,从事汽车紧固件(螺丝、螺帽)的生产加工,租赁厂房面积1050m2。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补充水量,外排废水为职工生活污水。

  项目所在区域位于南安市污水处理厂的服务范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纳入南安市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外排废水水质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南安市污水处理厂尾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尾水排入西溪。

  6.2废气

  项目废气主要来自淬火及回火工序产生的油雾废气(以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表征)、抛丸粉尘(颗粒物)和湿式机加工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表征)。

  其中,颗粒物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中“其他行业”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2、表3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的表A.1规定的标准限值。

  6.3噪声

  项目夜间不生产,运营期噪声经减振、隔声等措施降噪后,对厂界环境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限值要求,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6.4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废包装材料、金属屑及边角料(不含油)、废钢丸、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等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区,交由具有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单位回收利用;丙烷气瓶由厂家回收利用;原料空桶、油烟净化器收集的废油、废润滑油、废切削液、淬火槽底泥、金属屑及边角料(含油)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密封暂存于危废间,并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6382805 

  地址:南安市政务服务中心B1区综合业务窗口

  邮编:36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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