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2025年7月8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福建聚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PE透气流延膜10000吨迁建项目)
2025-07-08 09:38 阅读人数:1

  根据原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福建聚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PE透气流延膜10000吨迁建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5年7月9日—2025年7月15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福建聚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PE透气流延膜10000吨迁建项目

  二、建设地点:南安市码头镇码金山工业大道18号

  三、建设单位:福建聚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泉州市绿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建设厂房建筑面积约15358m2,拟生产PE透气流延膜。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生产过程中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外排废水为生活污水,鉴于市政管网未铺设。近期,项目生活污水经地埋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灌溉,不排入周边水体。灌溉水质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表1旱作标准;远期,待市政污水管网到位后,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南安市码头镇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纳入南安市码头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前外排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NH3-N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污水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诗溪,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B标准。

  6.2废气

  项目主要废气为投料混合过程产生的粉尘废气,挤出流延和印刷过程中产生的少量有机废气,其污染物主要为非甲烷总烃。

  项目投料混合废气中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修改单表4相关标准限值和表9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挤出流延废气和印刷废气共同处理,根据《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中总体要求:“当企业排放的废气适用不同行业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生产设施产生的废气混合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因此本项目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中的排放标准;同时,非甲烷总烃厂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需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6.3噪声

  项目运营过程厂界噪声排放符合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6.4固体废物

  项目边角料及不合格品回用于生产;危险废物按相关要求收集、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6382805 

  地址:南安市政务服务中心B1区综合业务窗口

  邮编:36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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