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2021年10月13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泉州科力机械有限公司年产机械配件3000吨项目)
2021-10-13 16:34 阅读人数:1

  根据原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科力机械有限公司年产机械配件3000吨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1101316102016时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科力机械有限公司年产机械配件3000吨项目 

  二、建设地点:南安市霞美镇光电信息产业基地 

  三、建设单位:泉州科力机械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福建省翔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泉州科力机械有限公司位于泉州市南安市霞美镇光电信息产业基地阳光路6号,拟从事机械配件(刀角刀板、履带板)的生产加工。根据闽发改备[2021]C060079号,本项目名称为“年产机械配件3000吨项目”,项目总投资450万元,项目系向泉州德融投资有限公司租赁闲置厂房进行生产,租赁厂房总建筑面积约2300m2。项目年产机械配件(刀角刀板、履带板)3000吨。根据现场勘查,项目尚未投入生产,属于新建项目,拟于环评审批后投入生产。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环境影响结论及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项目所在区域市政污水管网接入南安市污水处理厂纳污管网后,项目生活污水拟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参考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的最高允许值的排放要求)后排入南安市污水处理厂处理,最终排入西溪,对地表水影响较小。 

  6.2 废气环境影响结论及防治措施  

  项目废气主要来自切割产生少量粉尘,焊接作业时产生的少量焊接烟尘、抛丸粉尘、喷漆、调漆、晾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 

  ①无组织粉尘 

  项目切割工序,产生的粉尘极少。装料过程中的扬尘大部分沉降在内部,仅有少部分扬尘经门窗缝隙逸出,逸出的粉尘量极少,属于无组织排放,建设单位应确保无组织粉尘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标准。 

  ②焊接废气 

  焊接烟尘使用配备的焊接烟尘净化器的治理效果良好,根据工程分析,项目焊接烟尘产生量很小,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收集处理,净化后的尾气排放可以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根据大气影响预测,项目颗粒物废气的下风向最大落地浓度没有超过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标准,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太大影响。为改善工人和车间劳动环境,建议项目加强车间通风,并为操作工人采取佩戴口罩等个人防护措施,保障工人的身心健康。本项目因此处理措施可行。 

  ③抛丸废气 

  项目抛丸废气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G2)高空排放。根据《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可知袋式除尘器的除尘效率可达90%以上,项目袋式除尘器取90%;项目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可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处理措施可行。 

  ④喷漆、喷漆、晾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 

  项目有机废气统一收集后通过“水喷淋+除雾箱+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G2)高空排放。经处理后排放可达到《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涉涂装工序的其他行业标准”,不会对周围环境及敏感目标造成太大影响。 

  6.3 噪声环境影响结论及防治措施 

  厂界噪声排放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项目厂区高噪声源的设备均远离居民区,设备噪声经墙体隔声后,可以达到相应标准,其对周边声环境影响较小。 

  6.4 固体废物环境影响结论及防治措施 

  项目拟在生产车间内设置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对于生产固废分类收集,分类处置,实现生产固废无害化、资源化利用。切割、抛丸、机加工工序产生的金属边角料,焊接工序产生的焊渣以及焊接烟尘净化器产生的焊接烟尘经收集后外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及时清理并送到垃圾处理厂或垃圾填埋场进行无害化处理;废活性炭、废切削液、含切削液的金属边角料、废漆渣、水帘柜废水、喷淋塔废水、废液压油按危险废物暂存要求暂存,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回收处置。 

  固体废物可以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和处置,不会对周围的环境产生大的影响。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6382805  

    地址:南安市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36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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