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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公告
2026-10-10 15:11 阅读人数:1

南民婚告〔2026〕10号  

潘用水、潘素莲:

  双方当事人潘用水和潘素莲于1990年6月11日在南安县罗东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经全国婚姻登记系统核实:双方又于1996年12月27日在南安市罗东镇人民政府重复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665号)。经法院核查,当事人潘用水和潘素莲截止到2026年10月8日未曾诉讼离婚。

  本机关认为,潘用水和潘素莲于1996年12月27日在南安市罗东镇人民政府办理的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665号。该行为不符合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之规定,根据四部委《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高检发办字〔2021〕109号)和四部门《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切实办好为民实事的若干意见》(闽检会〔2022〕13号)文件精神,本机关拟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南安市罗东镇人民政府于1996年12月27日办理的潘用水和潘素莲的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665号)。

  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我局将作撤销该婚姻登记的决定。

 

 

 南安市民政局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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