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民告〔2026〕5号
黄南楠、林玉珍:
双方当事人黄南楠与林玉珍于2018年5月21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屯门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登记编号:DU0732。经全国婚姻登记系统审查,双方隐瞒已在香港办理结婚登记之事实,又于2019年2月13日在南安市民政局水头婚姻登记处重复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J3505832-2019-000213)。经法院核查,当事人黄南楠和林玉珍截至2026年3月15日未曾诉讼离婚。
本机关认为,黄南楠和林玉珍于2019年2月13日在南安市民政局水头婚姻登记处办理的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J3505832-2019-000213。该行为不符合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之规定,根据四部委《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高检发办字〔2021〕109号)和四部门《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切实办好为民实事的若干意见》(闽检会〔2022〕13号)文件精神,本机关拟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南安市民政局水头婚姻登记处于2019年2月13日办理的黄南楠和林玉珍的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J3505832-2019-000213)。
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我局将作撤销该婚姻登记的决定。
南安市民政局
202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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