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民告〔2026〕3号
李保荃、陈小圆:
双方当事人李保荃与陈小圆于1989年5月13日在南安县梅山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经全国婚姻登记系统审查:又于2004年2月16日在南安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重复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闽南结字第0104003764号)。经法院核查,当事人李保荃与陈小圆截至2026年3月4日未曾诉讼离婚。
本机关认为,李保荃与陈小圆于2004年2月16日在南安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的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闽南结字第0104003764号。该行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高检发办字〔2021〕109号)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切实办好为民实事的若干意见》(闽检会〔2022〕13号)文件精神,本机关拟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南安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于2004年2月16日办理的李保荃与陈小圆的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闽南结字第0104003764号)。
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我局将作撤销该婚姻登记的决定。
南安市民政局
2026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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