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民告〔2026〕1号
凌联成、李珊珊:
双方当事人凌联成与李珊珊于2016年3月30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沙田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经全国婚姻登记系统审查:又于2016年11月8日在南安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重复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J350583-2016-012359),后因结婚证遗失,又于2019年5月28日在南安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的补领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BJ350583-2019-000823)。经法院核查,当事人凌联成与李珊珊在2016年3月31日至2026年2月3日期间未曾诉讼离婚。
本机关认为,凌联成与李珊珊于2016年11月8日在南安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的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J350583-2016-012359和2019年5月28日在南安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的补领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BJ350583-2019-000823。该行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高检发办字〔2021〕109号)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切实办好为民实事的若干意见》(闽检会〔2022〕13号)文件精神,本机关拟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南安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于2016年11月8日办理的凌联成与李珊珊的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J350583-2016-012359)和2019年5月28日在南安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的补领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BJ350583-2019-000823)。
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我局将作撤销该婚姻登记的决定。
南安市民政局
2026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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