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民告〔2026〕2号
陈长来、邓青华:
双方当事人陈长来与邓青华经全国婚姻登记系统审查:双方于1993年10月8日在南安县官桥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闽官婚1993字第607号。后因证件遗失,又于2007年10月23日在南安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以补办的形式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闽南结字第010712053号。经法院核查,当事人陈长来与邓青华在1993年10月8日至2026年2月4日期间未曾诉讼离婚。
本机关认为,陈长来与邓青华于2007年10月23日在南安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以补办的形式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闽南结字第010712053号。该行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高检发办字〔2021〕109号)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切实办好为民实事的若干意见》(闽检会〔2022〕13号)文件精神,本机关拟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南安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于2007年10月23日在南安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以补办的形式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闽南结字第010712053号。
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我局将作撤销该婚姻登记的决定。
南安市民政局
2026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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