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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卫生健康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5年版)
2025-07-31 17:56 阅读人数:1

   

序号 

事项名称 

法定依据 

检查主体 

承办机构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1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检查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25年第二次修订)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四)对公共场所、学校、托育机构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南安市卫生健康局 

南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南安市卫生健康监督所) 

辖区内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公共场所卫生 

现场检查、资料查阅 

2 

对学校卫生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25年第二次修订)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四)对公共场所、学校、托育机构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1.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 

2.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第十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南安市卫生健康局 

南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南安市卫生健康监督所) 

辖区内民办学校 

学校卫生 

现场检查、资料查阅 

3 

对托幼、托育机构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25年第二次修订)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四)对公共场所、学校、托育机构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3.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第五条第三款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第一部分 卫生保健工作职责 (二)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 

第三十九条各级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执法。  

5.《福建省托育机构管理规范实施办法(试行)》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和智能终端设备,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信息公开、从业人员信息与诚信记录以及幼儿健康数据等进行信息化管理,加强对托育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定期将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  

南安市卫生健康局 

南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南安市卫生健康监督所) 

辖区内民办托幼、托育机构 

托幼、托育机构服务管理工作开展指导与监督 

现场检查、资料查阅 

4 

对生活饮用水卫生(含涉水产品卫生)的监督检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25年第二次修订)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三)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企业、饮用水供水单位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2.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当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会同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 

南安市卫生健康局 

南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南安市卫生健康监督所) 

辖区内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涉水产品单位 

饮用水卫生 

现场检查、资料查阅 

5 

对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第三十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七)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八)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十)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十一)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全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4.《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第三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5.《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6.《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南安市卫生健康局 

南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南安市卫生健康监督所) 

辖区内涉及职业危害的用 人单位、民营放射诊疗医疗机构、民 营职业卫生技术服 

务机构、民营放射 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督 

现场检查、资料查阅 

6 

对消毒产品卫生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25年第二次修订)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三)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企业、饮用水供水单位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2.《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 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3.《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进口消毒产品在华责任单位以及消毒产品的经营、使用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检查的活动。  

南安市卫生健康局 

南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南安市卫生健康监督所) 

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消毒产品经营单位 

消毒产品卫生 

现场检查、资料查阅 

7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 

位卫生监督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有关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四)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南安市卫生健康局 

南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南安市卫生健康监督所) 

辖区内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情况 

现场检查、资料查阅 

8 

对医疗卫生、妇幼保健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等行政执法工作。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师管理工作。  

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5.《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7.《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八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   

8.《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护士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10.《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使用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医疗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档案、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11.《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12.《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七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13.《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14.《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二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南安市卫生健康局 

南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南安市卫生健康监督所) 

辖区内民营医疗机构、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民营医疗保健机构 

医疗卫生、妇幼保健、依法执业监督 

现场检查、资料查阅 

9 

对传染病防治的监督检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25年第二次修订)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依据职责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提供、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依据职责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提供、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疫苗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疫苗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工作。第七十条第二款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疫苗研制、生产、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对免疫规划制度的实施、预防接种活动进行监督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5.《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对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和医疗器械使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6.《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艾滋病防治及监督管理工作。  

7.《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性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性病防治工作绩效考核与督导检查。 

8.《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9.《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10.《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11.《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第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应当依法查处。                

1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监督管理  

13.《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卫生部负责全国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14.《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5.《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采血浆站、供血浆者、原料血浆的采集及血液制品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 

16.《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17.《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依据传染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对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执法的活动。 

  

  

南安市卫生健康局 

南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南安市卫生健康监督所) 

辖区内民营医疗机构 

传染病防治 

现场检查、资料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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