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民告〔2025〕3号
叶文科、“杨小梅”(实名为李娜倮):
依据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南检检建受〔2024〕44号),经南安市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现查明:李娜倮以“杨小梅”的身份与叶文科于1999年7月3日共同在南安市金淘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为闽金婚字第460号,当时李娜倮实为17周岁,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本机关认为,叶文科与“杨小梅”于1999年7月3日在南安市金淘镇人民政府所办理的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闽金婚字第460号。该结婚登记不符合当时所适用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高检发办字〔2021〕109号)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切实办好为民实事的若干意见》(闽检会〔2022〕13号)文件精神,因此本机关拟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南安市金淘镇人民政府于1999年7月3日办理的叶文科与“杨小梅”的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闽金婚字第460号)。
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我局将作撤销该婚姻登记的决定。
南安市民政局
202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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