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连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多部门协作完善残疾人企业倾斜采购机制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意见建议采纳落实情况
(一)针对由单一采购向全链条产业培育延伸的建议,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我局在落实《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基础上,严格执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支持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通知》(闽财库〔2018〕22号)文件。
1.强化政府采购预算预留。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严格落实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算预留要求,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各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部门预算时,对未按要求执行预算预留的不予批复。
2.适用价格扣除比例就高。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产品价格给予10%的扣除;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与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协议合同金额占总合同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合同金额3%的价格扣除。
3.优化采购方式选择。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二)针对建立采购统计通报与考核机制,压实责任的建议,答复如下:
根据财库〔2017〕141号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被一同列为同等享受预留份额及评审中价格扣除。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近年来,南安市财政局不断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在严格贯彻落实财政部相关政策要求基础上,提升本地区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占全部政府采购合同金额占比,对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80%以上。政府采购共有7个考核指标纳入福建省营商环境数字化监测督导指标体系,其中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比例和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金额占全部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比例2个考核指标纳入监测督导指标体系,通过数字化手段,实施省对市、市对县三级全周期动态监测督导。南安市财政局每周统计一次《南安市政府采购指标营商环境数据日常监测台账》并将相关数据上报泉州市财政局。同时要求各主管预算单位每年第一季度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公开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南安市财政局根据各市直部门和乡镇(街道)的完成情况,对政府采购监测指标进行评分,并将得分情况纳入各单位年度绩效考核成绩。
(三)针对建设统一数字化平台,完善供需对接生态的建议,答复如下: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支持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通知》(闽财购〔2018〕22号)文件精神,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将开辟“福建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推介专区”,省民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该专区推介单位及产品的征集及动态管理,为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提供参考。我局将积极向上反映您的建议,争取网站平台早日建立。
二、办理过程
南安市财政局于3月20日与政协林连生委员见面,财政局党组成员郑雪蓉带领相关业务科室人员参加了见面会。会上,与林连生委员就提案相关情况进行了良好沟通,并将下一步工作安排向林连生委员进行了汇报。林连生委员肯定了市财政局对提案办理的重视,以及前期所做的工作,并介绍了提案的想法以及预期目标。
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主动与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做好政府采购信息沟通工作,并积极向上级财政部门反映您的提议,使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更为优惠和倾斜。希望有越来越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我市政府采购,感谢您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分管领导:郑雪蓉
经办人员:王荣华
联系电话:86373225
南安市财政局
2026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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