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查内容:
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违法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2.抽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2.《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并持有效执法证件,按照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志。 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执法标志和示警灯。 第六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可以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交通公路稽查站岗实施监督检查。 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 第四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维修经营者的监管职责,对维修经营者是否依法备案或者备案事项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 |
3.智能抽查结果:
组别 |
第1组 |
带队领导 |
陈葵阳(南安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副大队长) |
业务专员 |
杨玉梅(南安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法安科科长) |
配合人员 |
梁巧李(南安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综合执法员) |
企业 |
福建省泉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南安汽修厂 南安市鸿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南安市洪濑镇驰宝汽修店 南安市梅山镇华泽汽修店 南安市水头镇世锦汽车维修店 |
组别 |
第2组 |
带队领导 |
苏建春(南安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副大队长) |
业务专员 |
黄少文(南安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副中队长) |
配合人员 |
陈文泽(南安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综合执法员) |
企业 |
南安市汇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南安市广达汽车修配厂 南安市官桥镇铭嘉汽修店 南安市水头镇刘远挺汽车服务部 豫鑫汽车服务(福建)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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