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查内容: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违法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2.抽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 第六条第五项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3.《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并持有效执法证件,按照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志。 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执法标志和示警灯。 第六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可以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交通公路稽查站岗实施监督检查。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3号) 第五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5.《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加强监督检查: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定期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依法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运输环节充装查验、核准、记录等进行监管。 |
3.智能抽查结果:
组别 |
第1组 |
带队领导 |
陈葵阳(南安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副大队长) |
业务专员 |
郭长兴(南安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副中队长) |
配合人员 |
陈文泽(南安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综合执法员) |
企业 |
泉州众意运输有限公司 泉州福远物流有限公司 |
组别 |
第2组 |
带队领导 |
傅少怀(南安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大队长) |
业务专员 |
黄江林(南安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中队长) |
配合人员 |
黄学耕(南安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副中队长) |
企业 |
南安市蟠龙油品运输有限公司 南安市永德昌气体运输有限公司 |
组别 |
第3组 |
带队领导 |
苏建春(南安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副大队长) |
业务专员 |
黄诗平(南安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中队长) |
配合人员 |
黄国林(南安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综合执法员) |
企业 |
福建省美福港口服务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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