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频次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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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抽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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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公共场所 |
设置卫生管理部门或卫生管理人员情况; 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情况;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 设置禁止吸烟警语标志情况; 按规定对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情况; 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报告; 按规定落实公共用品用具消毒制度情况; 影剧院、游艺厅、歌舞厅、音乐厅采样监测:室内空气中CO2、甲醛、PM10。 |
辖区内行政相对人 |
影剧院、游艺厅、歌舞厅、音乐厅卫生监督和监测 |
每年至少1次 |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
南安市卫生健康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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