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发展和改革局南安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开展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2020-08-18 17:09 阅读人数:1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泉州市有关文件要求及市政府工作部署,请你单位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及《关于进一步开展不符合<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要求,在原有清理结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不相符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清理工作,清理结果按时限反馈。 

                                                    南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南安市司法局

                                                               2020年8月18日

 

  

                       关于进一步开展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省、泉州市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清理范围和内容 

  (一) 清理范围 

  1.市政府发布的,以及经市政府批准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 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 

  2.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  

  3.市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 

  4.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 

  5.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 策文件。 

  (二) 清理内容 

  清理的内容是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相冲突的规定和做法,主要包括: 

  1.是否存在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事项的相关规定; 

  2.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是否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3.是否存在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4.是否存在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相关规定; 

  5.是否存在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 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相关规定; 

   6.是否存在违法设立或者在目录清单之外执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的相关规定; 

  7.是否存在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的相关规定; 

  8.是否存在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的相关规定; 

  9.是否存在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的相关规定;  

  10.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时,是否存在违反规定,未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的有关规定。 

  二、清理主体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组织清理。 

  (―)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由文件起草部门负责提出清理意见。 

  (二)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由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提出清理意见。 

  (三) 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由本部门负责清理;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提出清理意见。 

  (四)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由各直属单位负责提出清理意见。

  (五)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清理意见。 

  三、 清理原则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照清理内容,逐项研究清理。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的主要内容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不一致、相抵触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确保相关规定应改尽改、应废尽废。 

  四、 清理步骤与时间安排 

  (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的清理 

  1.起草部门自行清理阶段 

  根据清理范围和内容,市直有关起草部门按照清理原则梳理现行有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逐一提出初步清理意见,涉及多部门的,由牵头起草部门征求协调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初步清理意见。 

  2.形成清理意见阶段 

  市营商办对市直有关起草部门报送的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初步清理意见进行汇总后,将初步清理意见征求市司法局意见,并将定稿后的清理意见发送 市直有关起草部门再次征求意见,经梳理汇总后形成最终清理意见。 

  3.公开清理结果阶段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政府按程序依法公布废止和需修改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对需要修改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由市直有关起草部门按程序启动修改。 

  (二)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工作部门、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的清理由制定部门按照清理范围和内容,自行清理并对外公布清理结果。 

  (三) 清理工作情况汇总报送各单位需在9月15日前将文件清理结果(包含《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清理意见表》、《市政府及政府办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和《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和清理报告(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至市营商办。 

  五、工作要求 

  1.各部门要从优化营商环境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清理工 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督促检查。市发改局及时跟踪了解清理工作情况,研究共性问题,加强协调指导。对不及时清理、清理不到位、影响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措施 有效落实的部门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要依法问责。  

  2.各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清理方案,确定具体分管领导,组织专门力量,倒排时间表,明确清理时限,抓紧开展清理工作。 

  3.鉴于此次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范围大,数量多、内容复杂,各部门要从人力及办公条件等方面做好保障,各部门的清理结果属于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均应通过市政府、本部门的门户网站公开。 

  联系人:杨朝辉 联系方式:86370186 

  邮箱:na86370336@163. com 

  地址:南安市发展和改革局二楼体改科 

  附件:1.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清理意见表 

  2. 市政府及政府办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3. 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附件1 

 

 

  

  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清理意见表 

  起草部门:(加盖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文号 

" 文件名称 

起草部门 

清理意见(包括 拟继续有效、拟 修改、拟废止) 

理由(包括 理由和依 据) 

备注 

             
             
             
             
             
             

  说明: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备注栏填“1” ;属于其他政策文件的,备注栏填“2”。 

  联系电话:

   

  附件2 

  市政府及政府办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加盖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已废止的 

序号 

文件名称 

废止日期 

备注 

 

文件 

         

已修改的 

序号 

文件名称 

修改日期 

备注 

 

文件 

         

拟废止的 

序号 

文件名称 

时间安排 

备注 

 

文件 

         

拟修'改的 

序号 

文件名称 

时间安排 

备注 

 

文件 

         

说明: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备注栏填“1”;属于其他政策文件的, 

备注栏填“2” 。 

   

经办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加盖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处理结果 

类别 

数量(件) 

备注 

已废止的文件 

县级政府及其部门 

规范性文件 件,其他政策文件 件。 

 

已修改的文件 

县级政府及其部门 

规范性文件 件,其他政策文件 件。 

 

拟废止的文件 

县级政府及其部门 

规范性文件 件,其他政策文件 件。 

 

拟修改的文件 

县级政府及其部门 

规范性文件 件,其他政策文件 件。 

 

经办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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