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注销抵押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抵押权对应的不动产登记证明20183205645号作废公告
2024-11-28 16:54 阅读人数:1

  被执行人陈丽云、陈祖鑫,坐落于南安市柳城办事处江北大道华力·西溪半岛B02+07地块C31楼101单元的房产,根据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24〕闽0128执恢195号之三执行裁定书,【不动产登记证明20183205645】已依法通过公开拍卖成交,我机构依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的嘱托文件办理注销上述不动产的抵押权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编号为不动产登记证明20183205645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南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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