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闽05行终297号:南集用(籍)字第26080128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我机构已依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依法办理撤销。因我机构无法收回编号为南集用(籍)字第26080128号《集体土地使用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南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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