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吴淑凤、洪金章)
2020-01-21 15:06 阅读人数:1

  本人因保管不善,将012013325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吴淑凤、洪金章

  2020年1月21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