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乌霞,坐落于南安市柳城办事处柳东滨江景观路西溪印象大厦1103室,根据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5执1101号之四协助执行通知书和(2018)闽05执1101号之四执行裁定书,(房屋所有权证:南房权证柳城办事处字第1220150143号)已依法通过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拍卖、变卖成交,我机构协助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注销上述不动产的抵押权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编号为南房他证押字第20160801号的房屋他项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南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9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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