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1600-2025-00508
- 备注/文号:南政地〔2025〕108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0-17
市资源局:
《南安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蓬岛村乡村振兴电子商务区用地使用集体土地的请示》(南资源〔2025〕84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将蓬华镇蓬岛村集体建设用地1.5065公顷(原地类为建设用地)拨用给蓬岛村委会作为蓬岛村乡村振兴电子商务区项目用地,规划用途为商业用地。
蓬华镇人民政府应根据项目备案、规划要求等进行监督和管理,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变相开发房地产。请蓬华镇人民政府按规定办理有关用地手续,缴纳各项用地税费。
南安市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3505830235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