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1600-2024-00531
    • 备注/文号:南政办〔2024〕48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1-08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安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24-11-26 16:56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南安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安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积极践行“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我市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建立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联动机制,更加精准、精细、精实地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福建省气象条例》《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福建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福建省气象灾害防御办法》《福建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泉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南安市防汛防台风抗旱应急预案》《南安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南安市低温天气应急预案(暂行)》《南安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南安市气象灾害预警标准(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发生的台风、暴雨、强对流天气(雷电、雷雨大风、冰雹、龙卷风)、海上大风、低温(雪、寒潮、霜冻、冰冻)、高温、干旱、大雾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道路结冰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作为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的出发点、落脚点,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使灾害损失最大程度减少。

      预防为主,科学防御。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依靠科技防灾减灾救灾,提高气象监测精密、预报精准和服务精细水平。

      资源共享、协调有序。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协调机制,加强上下级和部门间信息沟通,有效整合和合理利用各方资源,切实拧紧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责任链条。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坚持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市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各级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组织体系

      (一)应急指挥机制

      已经发生(或将发生)大范围的气象灾害,并造成较大危害时,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对气象灾害相关应急处置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调度。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与本应急预案相衔接,要健全联合会商、联合部署、联合防御机制,按照应急响应级别,部署相关防御工作。

      ——台风、暴雨、干旱引发江河洪水、山洪灾害、台风灾害、干旱灾害等水旱灾害,由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雪、寒潮、霜冻、冰冻等低温天气灾害,由市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防范应对工作。

      ——气象灾害引发的地质灾害,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按照《南安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海上大风灾害的防范和救助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南安海事处、市海上搜救分中心以及其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气象灾害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按照《南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应当利用现有的机构和人员,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气象信息员队伍建设,明确承担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对上述各种灾害,在上级指挥机构和本级党委、政府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预警与响应的衔接工作,组织、指挥、协调做好各项应对工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乡镇(街道、开发区)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

      (二)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制度

      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教育局、工信局、公安局、武警中队、民政局、财政局、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水利局、商务局、文体旅局、卫健局、应急局、城管局,消防救援大队、南安生态环境局、气象局、公路分中心、港口办、南安海事处,国网南安市供电公司、人民保险南安支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广电网络公司,武装部等为气象灾害应急联络成员单位。

      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由负责相应气象灾害的指挥部(减灾委员会)或牵头单位负责联络员的日常联络。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通报气象灾害应急服务工作情况,听取各成员单位对气象灾害预警预报服务的需求、气象灾害影响评估和气象服务经济效益评估,研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由市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库人员组成,根据实际需要,为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和处置提供决策建议。

      三、监测预警

      (一)监测预报

      1.综合监测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完善气象灾害综合监测体系,优化完善气象、水利、海洋、地质灾害等监测系统,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

      2.预报预测

      气象部门要构建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加强与泉州市气象台以及毗邻县(市)气象部门的会商联防,提高天气预报预警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天气的预报预警和趋势预测。

      3.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会同气象灾害应急联络成员单位建立相应的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按规定及时通报气象灾害信息,实现相关预警、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4.灾害普查

      建立以镇、村(社区)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下,气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并依法向社会公布,为政府和相关部门防灾减灾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统一发布。

      2.发布内容

      气象部门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综合评估分析确定气象灾害预警等级。预警等级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具体分级标准见附则,市气象局根据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并向有关方面公布。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对措施建议和发布机关等。

      3.发布途径

      依托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立和完善公共媒体、应急广播等多种手段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大喇叭、鸣锣吹哨、新媒体等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播发或刊登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气象部门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和向社会发布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及有关部门要在学校、车站、港口、医院、大型商场、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国道、省道、铁路等重要交通线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隧道、急弯、陡坡等重点路段,以及山区、海洋和重点矿区、林区、渔区、农作物主产区等建立起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气象部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

      (三)预警预防准备

      1.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相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加强对灾害性天气或者致灾因素的监测预报预警,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御。

      2.各有关部门收到气象部门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时,应按照各自职责,启动相应的应急防御、救援、保障等行动,分析、评估气象灾害可能对本地区、本行业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积极采取防控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提前做好防范应对准备。

      四、应急处置

      (一)信息报告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对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进行收集和提供,并按规定报告。达到报送标准的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等突发事件必须第一时间按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要按规定快速高效地报告。信息报送应快速、准确、详实

      (二)响应启动

      按照气象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等级由高到低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气象灾害预警等级是研判启动应急响应的重要依据之一,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和部门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综合分析研判,及时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

      (三)分灾种响应

      当应急响应启动后,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值守,密切监视灾情,采取针对性的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新闻媒体要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应急处置相关措施,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确保社会安全稳定。

      1.台风、暴雨、干旱

      由台风、暴雨、干旱等气象灾害事件引发的水旱灾害应对工作,按照《南安市防汛防台风抗旱应急预案》执行。

      2.强对流天气(雷电、冰雹、雷雨大风、龙卷风)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雷电、冰雹、雷雨大风、龙卷风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气象短时临近预报时段密度。雷电灾害发生后,有关专家及时赶赴现场,做好调查评估和成因鉴定,并为处置灾害提供技术指导。冰雹、雷雨大风、龙卷风灾害发生后,按有关部门的需求,及时提供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住建部门组织、指导、监督各有关责任主体做好建筑工地及场内高空作业设施、临时工棚、危旧房屋等的防风准备。按有关规定和灾害影响范围,通知监管范围内的在建工地停(复)工。

      城管部门采取措施,巡查、加固管养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市政设施,必要时可强行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露天广告牌等设施。负责城市户外广告和城市道路照明、景观照明等的监督管理和用电安全。负责对中心市区管养范围内行道树等的加固防护,及时清理倒伏树木,加强公园巡查,适时采取闭园措施。

      交通运输部门采取措施,组织、指导做好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管制工作,提醒水上作业船舶、设施和人员做好防御工作,必要时采取停止作业措施,安排人员到安全避风场所避风。

      农业农村、林业部门指导有关经营主体做好灾害紧急预防,灾害发生后,组织、指导做好农业、林业、渔业等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文旅部门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A级景区、旅行社、星级饭店做好旅游安全工作;组织指导旅行社不得发团台风影响区域,配合A级旅游景区主管部门指导A级景区做好关闭、游客疏散、撤离等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指导、协调电力部门做好电力调度工作,指导电力企业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运行监控、及时排除故障和险情。

      3.海上大风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海上大风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沿海乡镇做好海上渔船回港避风和进港渔船人员撤离上岸以及渔排加固、渔船锚固等工作,指导沿海乡镇做好涉渔船舶回港、人员上岸工作;密切关注管辖海域风浪变化动态,及时转发海洋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海事部门负责组织、指挥全市海域海上交通运输船舶、设施的防大风工作,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停航、限速或者划定交通管制区等措施;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开展海上搜寻救助工作。

      港口部门督促指导港口、码头加固有关设施,督促运营单位暂停运营、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4.低温(雪、寒潮、霜冻、冰冻)

      低温(雪、寒潮、霜冻、冰冻)等气象灾害,由各成员单位按照《南安市低温天气应急预案(暂行)》开展防范应对工作。

      5.高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引,进行综合分析研判,提出高温影响的防御建议。

      供电部门加强高温期间电力供应平衡相关措施落实,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必要时依据预案执行负荷管理等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住建、城管部门做好建筑施工现场和环卫等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

      住建、水利部门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游水源,保证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安全提示,针对性开展车辆爆胎、自燃等风险提示,引导群众提高交通安全防范意识。

      卫健部门组织做好高温中暑事件伤员医疗救治工作。

      农业农村、林业部门指导有关经营主体,采取措施预防或减轻高温对农业、林业、渔业的影响。

      6.大雾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综合分析研判,及时发布大雾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可实行交通管制。

      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开展交通滞留的加密监测,及时发布道路交通运输信息,加强内河船舶航行安全监管。

      海事部门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霾和沙尘发生时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监测。

      供电部门加强电网运行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7.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以上气象灾害种类及影响程度,按照各自职责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

      (四)现场处置

      应急响应启动后,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加强24小时值班值守,保障通信畅通,相关人员及时到岗到位,综合分析研判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程度,部署防御工作。重大或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要进一步全面落实好各项防御措施,全力组织做好本辖区、本行业的防御工作。必要时,在确保基本公共服务及必要的应急力量前提下,采取停工(业)、停产、停课、休市、调整工作时间等措施,并视情况请求上级和有关方面支援。

      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参与,全力防止事态扩大,减轻气象灾害损失。包括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现场救援、自救互救、伤员救治,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和隐患,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进行保护。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五)社会动员保障

      气象灾害事发地的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组织动员、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应组织各方面救援力量迅速抢救人员,组织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镇级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支援。

      (六)信息公布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发布权威信息。相关灾情等描述要科学严谨。重大信息发布前,须征求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意见。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适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准确、及时、无偿地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对台风、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等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建立快速通道,应当采用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以及插播、短信提示、信息推送等方式及时播发。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学校、医院、社区、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等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工作,建立县—乡—村—户直通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渠道。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收到当地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客运码头、车站、景区、学校、医院、企业、大型商场、文化体育场(馆)、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通过电子显示装置、广播等途径及时向公众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应急防御指南。

      (七)应急响应解除与终止

      当气象灾害得到有效控制,经评估气象灾害影响短期内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或已结束,且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按照“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应视情况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相关指挥机构应协调乡镇(街道、开发区)、有关部门进一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修复受损的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气象灾害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五、恢复与重建

      (一)制定规划和组织实施

      根据实际灾情和需要,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行动结束后,继续保持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巩固应急处置工作的成果,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要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制定恢复重建目标、政策、进度、资金支持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重点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灾后处置工作。确保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发生特别重大灾害,超出市人民政府恢复重建能力的,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争取资金、政策等相关支持和支援。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二)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气象灾害情况调查评估,针对气象灾害损失情况、造成灾害的原因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应对工作的成功经验与不足,提出改进措施,以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灾情核定由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造成损失较大的气象灾害过程结束后,灾害发生地镇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将调查评估情况报送上级人民政府,重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情况应逐级报至省人民政府。

      (三)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实施征用的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归还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四)灾害保险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和政策性保险。保险机构应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六、应急保障

      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规定,切实做好应对气象灾害的各项应急保障工作。

      (一)通信保障

      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合理组建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通信运营部门负责做好全市气象防灾减灾救灾重要部门的通信保障工作,制定灾区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信息传递无阻。

      (二)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要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用电保障工作,优先保障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相关重要用户的工作用电,及时调度解决应急电源,及时抢修受损的电力设施。

      气象部门要加强双回路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的建设,各监测站点要建立应急备用电源保障系统。

      (三)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部门要实行联勤联动,联合指挥疏导交通,适时组织交通管制;交通运输部门要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的调配方案,市公路分中心保障国省道公路交通干线畅通和行车安全,市交通运输局及相关乡镇保障农村公路畅通和行车安全,确保人员和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畅通。

      (四)人力保障

      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发生的气象灾害事件影响程度,科学组织,广泛引导、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救援。

      (五)医疗保障

      卫健部门要负责组织灾区受灾群众及有关人员的医疗救护、健康教育、心理援助和灾区卫生防疫、疾病控制工作。对灾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应急处置,防治疫病的传播、蔓延。

      (六)物资保障

      应急部门牵头各救灾物资储备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生活类救灾物资保障工作,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积极做好年度救灾物资的采购、管理和调运工作,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管理,负责各类抢险救灾物资的补充和更新,确保救灾物资供应。

      (七)基本生活保障

      发改部门负责生活类救灾物资的仓储管理,并按应急部门的采购计划和调拨指令,积极做好市本级年度救灾物资的采购和调运工作,保障好受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

      (八)农业生产保障

      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运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农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的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灾减灾救灾部门应按规范储备重大气象灾害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

      (九)经费保障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保障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经费。市应急、水利、农业农村、资源、财政等部门争取上级救灾资金,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经费保障工作。财政、审计部门按规定指导相关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技术储备

      气象部门应当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十一)预警与应急知识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应急救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七、奖励与责任追究

      (一)奖励

      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表现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指挥机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牺牲的人员,由相关指挥机构、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表现突出而英勇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评定烈士。

      (二)责任追究

      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中玩忽职守、不执行命令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气象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本预案实施后,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市气象局、应急局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修订完善。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九、附则

      (一)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1.台风预警

      Ⅳ级预警:预计未来72小时内热带气旋将影响我市,陆地或近岸海域将出现8级及以上平均风或10级及以上阵风;或预计未来24小时内近海将出现热带低压,可能登陆或影响我市。

      Ⅲ级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内热带气旋将影响我市,陆地或近岸海域将出现8级及以上平均风或10级及以上阵风。

      Ⅱ级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内热带气旋将影响我市,陆地或近岸海域将出现10级及以上平均风或12级及以上阵风。

      Ⅰ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内热带气旋将影响我市,陆地或近岸海域将出现12级及以上平均风或14级及以上阵风。

      2.暴雨预警

      Ⅳ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内有8个及以上乡镇将出现50毫米及以上降雨;且过程中1小时最大雨量将超过30毫米。

      Ⅲ级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内有8个及以上乡镇实况雨量加预报雨量将超过100毫米,过程仍将持续,且1小时最大雨量将超过30毫米。

      Ⅱ级预警:预计未来72小时内有8个及以上乡镇实况雨量加预报雨量将超过200毫米,过程仍将持续,且1小时最大雨量将超过50毫米。

      Ⅰ级预警:预计未来72小时内有8个及以上乡镇实况雨量加预报雨量将超过300毫米,过程仍将持续,且1小时最大雨量将超过80毫米。

      3.强对流天气(雷电、冰雹、雷雨大风、龙卷风)预警

      Ⅳ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有8个及以上乡镇将出现9级阵风及以上雷暴大风、冰雹或龙卷风,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4.海上大风(除台风外)预警

      Ⅳ级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内我市近岸海域将出现8级及以上平均风,或者10级及以上阵风。

      Ⅲ级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内我市近岸海域将出现9级及以上平均风,或者11级及以上阵风。

      5.低温(雪、寒潮、霜冻、冰冻)预警

      Ⅳ级预警:预测有超过8个乡镇(街道)最低气温将要下降到2℃以下,同时有4个以上乡镇(街道)最低气温低于2℃且出现降雨(雪)、冻雨、结冰等天气。

      Ⅲ级预警:预测有超过8个乡镇(街道)最低气温将要下降到0℃以下,并将持续3天以上,同时有5个以上乡镇最低气温低于0℃且出现降雨(雪)、冻雨、结冰等天气。

      Ⅱ级预警:预测有超过12个乡镇(街道)最低气温将要下降到0℃以下,并将持续5天以上;或有8个以上乡镇(街道)最低气温低于0℃且出现降雨(雪)、冻雨、结冰等天气持续3天以上。

      Ⅰ级预警:预测有超过12个乡镇(街道)最低气温将要下降到0℃以下,并将持续7天以上;或有8个以上乡镇(街道)最低气温低于0℃且出现降雨(雪)、冻雨、结冰等天气持续5天以上。

      6.高温预警

      Ⅳ级预警:预计未来有8个及以上自动气象观测站最高气温将达37℃及以上,并可能持续3天以上。

      Ⅲ级预警:预计未来有8个及以上自动气象观测站最高气温将达39℃及以上,并可能持续2天以上。

      Ⅱ级预警:预计未来有8个及以上自动气象观测站最高气温将达40℃及以上,并可能持续2天以上。

      7.大雾预警

      Ⅳ级预警:预计未来2天有8个及以上乡镇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

      Ⅲ级预警:预计未来2天有8个及以上乡镇将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

      附件:名词术语解释

      附件

      名词术语解释

      台风是指生成于西北太平洋和南海海域的热带气旋(含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其带来的大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常引发洪涝、风暴潮、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雨是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30毫米或以上的降水,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雷电是指发展旺盛的积雨云中伴有闪电和雷鸣的放电现象,会对人身安全、建筑、电力和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冰雹是指由冰晶组成的固态降水,会对农业、林业、人身安全、室外设施等造成危害。

      雷雨大风指伴随雷电、冰雹、短时强降水出现的短时8级及以上大风,会对施工作业、水上交通、人身安全、室外设施等造成危害。

      龙卷风是指从积云底延伸到路面或水面的快速旋转空气柱,会对人身安全、施工作业、交通运输、建筑、电力和通信设施、农业、林业、水产养殖等造成危害。

      海上大风是指平均风力大于6级或阵风风力大于7级的风,会对海上交通、海上作业、港口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

      低温是指气温较常年异常偏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业、林业、能源供应、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霜冻是指地面温度降到零摄氏度或以下,会对农业、林业等造成危害。

      冰冻是指雨、雪、雾在物体上冻结成冰的现象,会对农业、林业、交通、电力和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干旱是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天气现象,会对农业、林业、水产养殖、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摄氏度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业、林业、水产养殖、电力、交通、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大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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