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1600-2024-00127
    • 备注/文号:南政文〔2024〕140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4-15
    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安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4-17 16:07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雪峰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南安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2日

      (此件正文公开发布,附件不公开)

      

    南安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文〔2024〕63号)以及《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政文〔2024〕14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依法实施,周密组织部署,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我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

      建立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和数据库,健全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按认定标准和登记公布程序,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及保护管理机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我市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二、主要任务

      (一)普查范围和内容

      普查范围涵盖我市范围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二)普查任务

      1.复查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以乡镇为基本单元,逐一核准、补充、完善现有登记、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相关信息,重点确认复查文物的当前保存现状。

      2.调查、登记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全面梳理2012年以来全市范围内配合基本建设考古工作、文物资源专项调查、区域性专题等已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做好新发现文物线索摸排工作,建立新发现文物线索清单,逐一实地调查、核实、登记。

      3.依法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登记和公布。经本次普查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市文体旅局应当及时登记,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向泉州市文物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所有人或使用人提出异议的,市文体旅局应及时处理。对确认登记文物消失的,由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4.建立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健全名录公布体系。根据普查结果,建立我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健全名录公布体系,将不可移动文物目录(涉密信息除外)作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统筹考虑文物安全,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并及时将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或遴选申报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同时,将普查成果作为相关领域、相关行业名录公布的基础依据。

      5.汇总普查成果,建立大数据库。开展普查数据汇总,生成普查成果,建立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数据库,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实现共享。

      6.建强文物保护队伍。积极组织、调集文物系统及相关专业力量参与普查工作,发挥市博物馆(文物保护中心)技术指导作用,加强普查工作中的专业支撑。鼓励文物系统年轻人、高校相关专业学生参加普查。充分发挥各级专家团队作用,开展培训、指导,鼓励以老带新,培训锻炼专业人员。通过普查,发展壮大人才队伍,提升普查队员专业素质,实现文物行业大练兵。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方式

      成立南安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我市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不作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

      市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委宣传部分管领导、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市文体旅局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文体旅局等部门(名单附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体旅局,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实施和具体协调。其中由市财政局负责统筹保障普查经费;涉及我市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方面的事项,由市文体旅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底图方面的事项,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市委宣传部、市文体旅局负责和协调。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积极提供文物资源线索,组织动员本系统有关单位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各乡镇(街道)负责对本辖区内已登记文物保护情况和新发现文物情况进行摸排,建立资料清单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

      市普查机构统筹协调普查实施工作,确保普查范围全覆盖。市文体旅局要压实责任,具体组织实施普查工作,调动文物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博物馆、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社会力量参与普查工作,充分发挥乡镇文化站、基层文保员力量作用。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人员,应严格规范普查行为,严肃普查纪律。

      (二)实施步骤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从2024年2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

      1.第一阶段(2024年2月至2024年4月)。主要任务是建立本级普查机构,开展动员部署、学习技术标准和规范,掌握普查系统与采集软件,编制实施方案,开展培训和线索摸排,建立普查专家库、普查办公室。

      2.第二阶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主要任务是以乡镇为基本单元,开展实地调查,整理、录入、审核调查资料和信息数据,加强普查数据质量监管。

      3.第三阶段(2025年6月至2026年5月)。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和数据库,待上级文物行政部门验收后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普查任务完成后,召开我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总结会议。

      四、普查质量管理

      市普查机构负责普查成果质量把控,对普查野外到达率和调查区域覆盖率加强质量控制,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 完整可信。建立数据追溯机制,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严肃查处违法违纪,在文物普查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要及时报告,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市普查机构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普查机构要加强对普查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市文体旅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好普查工作,确保各个阶段的普查任务落到实处。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配合做好本辖区、本系统的文物普查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文物普查相关工作对接、落实。

      (二)做好经费保障

      我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予以统筹保障,结合普查工作实际情况,按时拨付。市普查机构要按照预算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加强普查经费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并加强普查设备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积极宣传引导

      市普查机构要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宣传文物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提高全社会对文物普查工作认知,营造支持普查、支持文物保护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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