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1600-2024-00043
    • 备注/文号:南政办〔2024〕5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2-02
    南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安市区域水质综合评价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2-02 09:17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南安市区域水质综合评价工作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安市区域水质综合评价工作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落实深化河湖长制,加强区域河湖水质保护管理,推动各级河湖长履职尽责,提升河湖水环境质量,推动流域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福建省河长制规定》《南安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要求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泉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大胆探索,以更高的要求、更严的标准、更实的举措深入推行河湖长制,进一步构建责任明晰、监管严格、保护有力、协调有序的河湖责任边界水质管理和区域水质综合评价工作机制,促进河湖水质逐步提升,推动全市水环境不断向好,河湖治理保护不断加强,为南安市幸福河湖建设提供支撑保障。

      南安市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河长办”)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区域乡镇交界断面河湖水质监测工作,将监测的数据共享、通报给生态环境局等职能部门和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并对区域水质开展综合评价。市水利、农业农村、城市管理、住建、生态环境等涉水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河湖水质保护和管理工作。

      二、厘清责任边界断面

      为做好区域水质综合评价前置工作,由市河长办在跨乡镇(街道)以上行政区域的河湖责任边界设置责任边界断面,明晰各乡镇(街道)的河湖管理责任,防止水质有问题时出现责任不清、边界不明、推诿扯皮的情况,切实有效推动属地政府做好河湖水质保护和管理工作。

      (一)设置原则

      河湖责任边界断面原则上应设置在责任边界处。在不影响责任边界断面水质评价结果的情况下,考虑水质采样便利性,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责任边界处上游或下游附近设置河湖责任边界断面;存在多个协同污染影响的河段,河湖责任边界断面应设置在可分清河段污染主体责任的责任边界处或者责任边界处上游或下游附近。

      经确认,全市共设置市级河湖责任边界断面27个,覆盖跨乡镇(街道)和部分内河入江口等河湖责任边界。

      (二)调整原则

      河湖责任边界断面经确认后,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调整。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变更或者取消的,每年10月底前,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向市河长办提出申请;市河长办复核后,提出是否予以调整的意见,报上级审定。每年集中调整一次,于12月底前发布下一年度河湖责任边界断面清单。

      三、设置区域水质综合评价断面

      在厘清各乡镇(街道)河湖管理责任边界的基础上,筛选各乡镇(街道)具有代表性的水质断面作为区域水质综合评价断面,对各乡镇(街道)的河湖管理状况开展水质综合评价,以评价促进各乡镇(街道)加强河湖治理保护,推动河湖水质改善提升、持续向好。

      (一)设置原则

      区域水质综合评价断面的设置,原则上筛选各乡镇(街道)具有代表性的水质断面,覆盖国控和省控考核断面、省考核小流域断面、跨县(市、区)责任边界、跨乡镇(街道)责任边界等重要水质监测断面。

      (二)调整原则

      区域水质综合评价断面经确认后,无特殊情况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变更或者取消的,每年10月底前,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向市河长办提出申请;市河长办复核后,提出是否予以调整的意见,报上级审定。每年集中调整一次,于12月底前发布下一年度区域水质综合评价断面清单。

      (三)评价内容

      评价内容包括目标河湖评价断面年均水质类别变化情况、目标河湖评价断面监测因子变化情况、上级通报情况、河湖水污染事故情况等。

      四、开展水质监测

      (一)监测方式

      市河长办负责组织实施市级河湖责任边界断面的水质监测工作,通过聘请第三方水质检测公司进行人工监测,并对水质监测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监测频次

      监测的频率,原则上为每月至少监测1次。

      (三)监测指标

      原则上,断面水质监测指标为pH值、溶解氧、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等5项。根据河湖水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的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

      (四)监测资金

      水质监测工作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五、推动成果应用

      通过统计、分析水质监测数据,采取通报预警、会商研判、约谈问责等手段,强化对河湖水质的日常管控和周期调度,并对各乡镇(街道)开展区域水质综合评价,推动全市河湖水质改善提升。

      (一)通报预警

      市河长办建立通报预警制度,将每月监测成果通报各相关河湖长和流域河长、市生态环境局等市河长办成员单位、各相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水质下降的断面进行预警,提醒对应河湖长和属地政府,督促组织开展排查整治。

      (二)会商研判

      市河长办建立会商研判制度,针对水质类别下降的断面,及时组织市生态环境局等市河长办成员单位进行技术会商和研判,查找问题原因,形成问题清单,明确责任人,必要时提请相关河湖长研究。

      (三)整改提升

      河湖断面水质达不到控制目标或者河湖断面水质类别下降的乡级政府应当开展污染排查溯源,制定综合整治措施或水质提升方案,推动河湖断面水质限期达标;河湖断面水质达不到控制目标或者河湖断面水质类别下降的责任河湖长,负责相应水域的管理保护工作,牵头组织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城市管理、住建等职能部门开展整治工作,充分运用区域相邻协调机制,推动河湖断面水质限期达标。

      (四)约谈问责

      河湖断面水质出现下列情况的,启动约谈、曝光、问责等措施。

      1.对水质类别连续3个月下降,被上级通报、挂牌督办、群众投诉举报或媒体曝光造成严重影响等情况的,相关河湖的乡级河湖长由南安市河长办、生态环境局联合效能办进行约谈。

      2.对同一断面被约谈后,相关问题在整改期限内仍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的相关责任河湖长,由南安市河长办、生态环境局联合市效能办、市委督导组进行第2次约谈,并在南安河长制公众号曝光,同时在河长制年度考核中予以扣分。

      3.对同一断面连续2次被约谈,相关问题在第2个整改期限内仍未整改到位的,由市河长办提出问责建议,报市级河长审定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请相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并在河长制年度考核中加重扣分,同时由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

      (五)考核评价

      通过对各乡镇(街道)的河湖边界责任进行认定,厘清责任边界、明晰管理责任,为区域水质综合评价提供科学、基础、有效的数据支撑;同时,对各乡镇(街道)的水质开展区域综合评价,运用河湖责任边界的数据溯源分析,有效管控河湖水质,推动河湖长制落地见效。

      1.市河长办对照区域水质综合评价评分细则(由市河长办负责制定),对各乡镇(街道)的区域水质量化赋分。每季度对各乡镇(街道)区域水质情况进行分析,开展季度小评;每年12月份对各乡镇(街道)本年度区域水质情况进行分析,开展年度综合评价。

      2.区域水质综合评价结果作为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行政河长履职尽责、治水护水成效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3.区域水质综合评价纳入南安市河湖长制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市河长办对年度综合评价中排名前3位的乡镇(街道)在河湖长制年度考核中予以加分;对季度小评中排名后3位的乡镇(街道)下发整改通知,重点督促整改;对年度综合评价中排名后3位的乡镇(街道)实行一票否决,在河湖长制年度考核中取消优秀等次评价资格。

      4.市河长办根据年度评价情况,制定下一年度河湖水质目标,指导各乡镇(街道)制定年度工作目标和河湖水质提升目标。

      市直有关单位:市财政局、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城管局,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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