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1600-2023-00151
    • 备注/文号:南政文〔2023〕124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5-16
    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湖北正宏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7·27”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时间:2023-06-09 17:37

    市应急管理局:

      《南安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湖北正宏物流发展有限公司“7·27”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南应急〔2023〕61号)收悉。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经审查研究,同意事故调查组提交的《湖北正宏物流发展有限公司“7·27”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请你局抓紧督促落实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

      附件:湖北正宏物流发展有限公司“7·27”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南安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湖北正宏物流发展有限公司“7·27”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7月27日15时19分许,湖北正宏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鄂B6B395)牵引赣B1025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行驶至水头镇324国道塔昇石材厂路段时,与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一人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南安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南安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局、总工会等部门组成湖北正宏物流发展有限公司“7·27”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黄石港区人民政府参与调查。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询问相关人员、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相关概况

      1.车辆被挂靠人情况

      湖北正宏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420200000118153,统一信用代码:914202003317305697,法定代表人:余荣国,组织机构代码:33173056-9,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所属行业:道路运输业,经营状态:开业,注册资本:100万(元),注册时间:2015年2月5,注册地址:黄石市迎宾大道19号,营业期限:2015年2月5日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普通货物道路运输、大型货物道路运输;货运信息咨询服务、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货运代理;销售汽车及配件、五金交电、机电设备、建筑材料、钢材、金属材料、橡胶制品;汽车租赁;二手车交易;保险代理;代办汽车上牌、年审、过户。湖北正宏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鄂交运管许可黄石字420202100284号,有效期至2026年4月1日),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余荣国,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职责,专职安全员余荣彬、余荣燊专项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2.车辆挂靠人情况

      汪训华(自然人),男,汉族,1980出生,无工作单位。2021年5月,汪训华与湖北正宏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车辆挂靠合同》,其将重型半挂牵引车(鄂B6B395)挂靠在湖北正宏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但是双方私下约定重型半挂牵引车(鄂B6B395)行驶证、营运证由汪训华掌控、保有、使用,拥有车辆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

      3.道路运输生产组织情况

      汪训华购车后,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鄂B6B395)从事道路货物运输活动。事故发生时,汪训华正驾驶正重型半挂牵引车(鄂B6B395)牵引赣B1025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载着一批从广西贺州运往福建泉州石狮的服装包(货主李富国,电话:159xxxxxxxx,运费人民币8000元)。

      (二)道路交通参与人基本情况

      1.汪训华,男,汉族,1980年12月23日出生,住址:湖北省阳新县,机动车驾驶证证号:420222xxxxxxxxxxxx,准驾车型:A2D,档案编号:420200082005,发证机关:湖北省黄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证日期:2003年10月23日,有效期止:2025年10月23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前机动车驾驶证状态:正常,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驾驶鄂B6B39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B1025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经查询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证实:本事故发生前汪训华本年度交通违法累积记分1分;近三年来各记分年度均无交通违法满分记录;近三年来无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共有2例一般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均已处理完毕;近三年来除本事故外,未发生其他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2022年7月27日15时53分许,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事故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汪训华进行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0mg/100ml。

      2.吕淑燕,女,汉族,1973年12月14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公民身份号码:350583xxxxxxxxxxxx,无号牌二轮电动车驾驶员。经查,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事故发生后,2022年7月27日20时55分许,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南安市水头镇滨海医院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吕淑燕进行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0mg/100ml。

      3.张摘花,女,汉族,1959年3月11日出生,住址:福建省晋江市,公民身份号码:350582xxxxxxxxxxxx。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为无号牌二轮电动车乘员,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亡。

      (三)肇事车辆基本情况

      1.鄂B6B39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机动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湖北正宏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址:湖北省黄石市迎宾大道19号,实际所有人:汪训华,公民身份号码:420222xxxxxxxxxxxx,住址:湖北省阳新县。该车初次登记日期:2021年5月19日,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5月31日。车辆使用性质:货运。该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均投保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10979203901652281070,有效期至:2023年5月19日,商业保险单号:10979203901652281067,有效期至:2023年5月19日,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事故造成该车部分损坏。2022年8月25日福建信诚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闽信司鉴〔2022〕车检字第0707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证明:(1)该牵引车与挂车刹车性能正常有效;(2)转向机构工作效能符合规定要求。

      2.赣B1025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 机动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赣州万隆交通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刘屋坪63号老年活动室对面,实际所有人:汪训华,公民身份号码:420222xxxxxxxxxxxx,住址:湖北省阳新县。该车初次登记日期:2010年5月11日,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5月31日。车辆使用性质:货运。该车未投保险。

      3.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车辆识别代码:AG0719152,电机号码:AG052866),车辆所有人:吕淑燕(本案该车驾驶员),住址: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公民身份号码:350583xxxxxxxxxxxx。经查,该车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未投保险。事故造成该车部分损坏。2022年8月25日福建信诚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闽信司鉴〔2022〕车检字第0707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证明:(1)制动机部件及制动性能正常有效;(2)转向机构工作效能符合规定要求。2022年8月25日福建信诚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闽信司鉴〔2022〕车属检字第0716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该二轮电动车无脚踏骑行功能,且其相关技术参数均超过《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相关条款,符合《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第1部分:车辆类别》中“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的定义。

      (四)车辆装载及车速情况

      事故发生时,汪训华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鄂B6B395)牵引赣B1025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车货总质量为38000kg(未超载),车速约50km/h。

      (五)天气情况

      根据南安市气象局出具的《气象灾害证明》(编号:(南气)证〔2023〕10号),2022年7月27日08时至20时,根据南安市水头镇自动气象站的监测资料显示,期间有雷电现象。根据现场监控,事发时,事故路段无异常气象。

      (六)道路和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位于国道324线208公里250米(南安市水头镇)路段,该路段为双向六车道,沥青路面,路中设有宽3.0米的中心绿化带隔离,同向施划可跨越同向车道分界线,道路两侧设绿化带隔离的辅道,绿化带宽2.8米、有一长21.0米的开口,辅道宽6.2米;由厦门市方向往泉州市方向单向路面宽10.4米;白天,视线良好。

      二、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监管情况

      (一)监管部门监管情况

      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查阅内业资料、现场实地查看、召开座谈会、利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工作数据等方式,对本事故辖区承担公安交通管理职责的单位即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水头中队落实道路隐患排查治理、路面交通违法查纠、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交通勤务安排等事项进行调查,未发现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水头中队存在与本事故发生有关的监管失职问题,但仍需进一步提升工作质量,确保工作实效。

      (二)属地政府责监管情况

      南安市水头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经查,水头镇人民政府日常强化交通安全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升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发挥了乡镇、村(社区)交通安全协管员的作用,强化了道路交通安全劝导工作。未发现南安市水头镇人民政府存在与本事故发生有关的监管失职问题,但仍需进一步提升工作质量,确保工作实效。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经查证相关视频等分析认定,2022年7月27日,汪训华驾驶鄂B6B39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B1025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沿国道324线由厦门市方向往泉州市方向行驶,于15时16分许,行驶至国道324线208公里250米(南安市水头镇)路段时,汪训华驾驶车辆从前方同方向行驶在同一车道由吕淑燕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后载张摘花)的左侧超越的过程中,鄂B6B39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右侧与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的左侧发生碰刮,致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倒地后张摘花被鄂B6B39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B1025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的右侧轮胎碾压,造成张摘花当场死亡、吕淑燕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1.事故救援

      事故发生后,汪训华下车查看情况,发现现场有伤者。分别于15时18分、15时19分许用其手机拨打“120”叫救护车、拨打南安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电话110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

      15时21分许,水头交警中队接110转报警情后立即安排交警赶赴现场。

      16时00分许,“120”救护车载急救人员到场救援。

      17时31分许,现场处置完成,交通管制解除,道路恢复通行,现场救援处置结束

      2.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车主积极配合交警部门调解,及时处理善后赔偿事宜,并取得死者家属谅解。目前,死者家属情绪稳定。

      3.事故应急救援评估

      本起事故整个应急救援过程效果良好。事故信息报送渠道畅通、信息流转及时、组织指挥有力、应急响应迅速、舆情社情平稳。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本起事故造成1人受伤,1人死亡。

      1.伤者吕淑燕,女,汉族,1973年12月14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公民身份号码:350583xxxxxxxxxxxx,经查,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死者张摘花,女,汉族,1959年3月11日出生,住址:福建省晋江市,公民身份号码:350582xxxxxxxxxxxx。2022年8月23日,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作出的南公鉴〔2022〕488号鉴定书证明:死者张摘花系重型颅脑损伤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二)直接财产损失情况

      本起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2.2万元。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汪训华驾驶机动车从前车左侧超车时,未能与前车保持充足的安全距离,其行为是导致本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吕淑燕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该违法行为与本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张摘花没有实施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过错行为。

      (二)间接原因

      湖北正宏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日常对重型半挂牵引车(鄂B6B395)和驾驶员疏于管理,未对驾驶员开展规范性安全培训与教育,对驾驶员的违法驾驶行为未进行针对性的惩戒和教育培训,对培训结果没有考核。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湖北正宏物流发展有限公司“7·27”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导致的一般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相关责任人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汪训华,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2022年7月27日即事故发生当日,南安市交警大队依法对汪训华、吕淑燕和张摘花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进行行政受案登记。2022年8月25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生效后依法对汪训华立案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依法追究汪训华的刑事责任,待人民法院做出有罪判决后,依法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七、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及处理建议

      (一)相关企业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

      湖北正宏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车辆被挂靠人日常对鄂B6B39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驾驶员疏于管理。一是因湖北正宏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对挂靠车辆鄂B6B39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具体经营行为无事实上的决定权,难以对经营行为和安全管理采取有效约束。二是湖北正宏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并未向汪训华发放工资,无法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对汪训华进行有效安全管理。三是湖北正宏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作为鄂B6B39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挂靠单位,虽未参加此次道路运输经营活动,非此次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者,但其对鄂B6B39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驾驶员汪训华存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建议由黄石港区交通运输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二)相关道路交通参与人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

      吕淑燕,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该违法行为与本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建议由南安市交警大队查处。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本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一方面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力;另一方面路面交通参与人安全意识淡薄等问题。请各级各部门“举一反三”、认真吸取湖北正宏物流发展有限公司“7·27”车辆伤害事故经验教训,抓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强化道路运输市场监管

      建议黄石港区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湖北正宏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落实事故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同时,南安市交通运输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全市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督促道路运输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维护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稳定,聚力优化环境。南安市交警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路面执法力度,加强摩托车、电动车等道路交通参与者的违章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强化交通安全宣传,引导道路交通参与者遵纪守法,文明出行。

      (二)进一步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建议水头镇人民政府、官桥镇人民政府要督促督促辖区内村(居)民委员会加强属地居民交通安全宣教工作,确保宣传教育工作取得群众如心入脑实效,提升属地内村(居)民众交通安全意识。同时,要针对本起事故中暴露的问题,开展宣传教育、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开展常态化巡查检查,并做好周边群众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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