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1600-2023-00104
- 备注/文号:南政文〔2023〕64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4-11
市应急管理局:
《南安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南安市彦青金属回收有限公司“8·5”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南应急〔2023〕40号)收悉。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经审查研究,同意南安市彦青金属回收有限公司“8·5”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提交的《南安市彦青金属回收有限公司“8·5”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请你局抓紧督促落实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
附件:南安市彦青金属回收有限公司“8·5”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南安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南安市彦青金属回收有限公司“8·5”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8月5日,南安市彦青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一辆重型自卸货车(闽CA9892)行驶至仑苍镇大泳村北山36号门口路段时,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一人死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的规定和市领导的要求,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局和总工会派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反复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南安市彦青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系闽CA9892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注册号:350583100384004;统一信用代码:91350583MA320HCL9P;法定代表人:于彦青;组织机构代码:MA320HCL9;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所属行业:批发业;经营状态:存续;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水头镇大盈工业区;营业期限:2018-08-14至2048-08-13;经营范围:废旧金属回收。
二、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员基本情况
1.闽CA9892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基本情况:田进,男,汉族,1978年6月14日出生,住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燕子口镇云台村,机动车驾驶证证号:5224211978XXXXXXXX,准驾车型:B2,档案编号:522410110954,有效期止:2026年12月27日,系本案闽CA9892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
经查询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证实:本事故发生前田进本年度交通违法累积记分2分;近三年来各记分年度情况:无;无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共有10例一般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均已处理完毕;除本事故外,未发生其他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2022年8月5日17时20分许,在事故现场由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田进进行酒精含量测试,田进的酒精测试值为0mg/100ml。
2.本案闽C90DB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基本情况:王振汉,男,汉族,1955年1月28日出生,经查,其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住址: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大泳村,事故发生时驾驶闽C90DB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2022年8月5日17时59分许,在事故现场由法医对王振汉提取血样,聘请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乙醇定性定量分析,鉴定意见为王振汉血样未检出乙醇。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闽CA9892号重型自卸货车基本情况:登记所有人:南安市彦青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登记住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水头镇大盈工业区。该车初次登记日期:2021年4月7日,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4月30日。车辆品牌:东风牌,使用性质:货运。
该车交强险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交强险单号:PDZA202235050000134349,有效期至:2023年4月17日24时00分止。商业险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商业险单号:PDAA202235050000131024,有效期至2023年4月17日24时00分止。
2.本案闽C90DB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基本情况:机动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张学云,登记住址: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大泳村,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初次日期:2020年5月22日,未投保险。
(三)肇事地点及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现场位于南安市仑苍镇大泳村北山36号门口路段,该路段为混合型道路,道路总宽7.6米,干燥水泥路面,路型:平直。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过程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8月5日,田进驾驶闽CA9892号重型自卸货车从晋江东石镇的晋江市富裕伞骨配件有限公司装载一车废铁到仑苍镇大泳村的泉州市新能铸造材料有限公司,卸完货返回行驶至南安市仑苍镇大泳村北山36号门口路段时,田进驾驶车辆靠右行驶的过程中,碰刮到同方向行驶在右侧由王振汉驾驶的闽C90DB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致闽C90DB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倒地后王振汉被闽CA9892号重型自卸货车右后轮碾压,造成王振汉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事故。
(二)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田进立即下车查看,发现一辆摩托车倒地,驾驶员头部已被碾破,田进于16时44分,分别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并一直在现场等候处理。16时51分,救护车到达后,经医生诊断伤者已无生命体征。19时30分交警现场勘察完毕,恢复交通。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本起事故信息报送渠道畅通、信息流转及时、组织指挥有力、应急响应迅速、舆情社情平稳,未发现救援指挥及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现象。
四、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本起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王振汉,男,汉族,1955年1月28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大泳村。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保险理赔金额未确定,暂未计入)。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田进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靠右行驶的过程中未能注意观察右侧路面情况确保安全行驶,其不安全驾驶行为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南安市彦青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间,未充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查,南安市彦青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未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员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不强;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造成安全生产管理岗位无人负责;未对田进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造成田进未掌握驾驶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在收尾阶段发生的一般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南安市彦青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不落实,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田进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靠右行驶的过程中未能注意观察右侧路面情况确保安全行驶,其不安全驾驶行为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事故预防能力不足,岗位安全责任不落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于彦青在担任南安市彦青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期间,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经查,于彦青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其未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各级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举一反三”认真吸取南安市彦青金属回收有限公司“8·5”道路运输事故经验教训。
(一)水头镇人民政府要督促辖区再生资源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督促企业强化安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加强企业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强化隐患排查与治理,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二)仑苍派出所要加强对辖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打击力度,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要配合属地政府开展有关道安工作,对辖区交通事故情况开展研判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建议。
(三)南安市商务局作为再生资源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要压实监管责任,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排查安全风险隐患,督促企业落实员工“三级安全培训”,确保企业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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