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1600-2023-00050
    • 备注/文号:南政文〔2023〕31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3-09
    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永联兴运输有限公司“10·21”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时间:2023-03-09 16:08

    市应急管理局:

      《南安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厦门市永联兴运输有限公司“10·21”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南应急〔2023〕20号)收悉。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经审查研究,同意厦门市永联兴运输有限公司“10·21”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提交的《厦门市永联兴运输有限公司“10·21”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请你局抓紧督促落实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

      附件:厦门市永联兴运输有限公司“10·21”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南安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厦门市永联兴运输有限公司“10·21”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10月21日13时19分许,在国道228线5097公里840米(南安市石井镇)路段,发生一起牵引车牵引半挂车碰刮二轮电动车、造成该二轮电动车驾驶员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5.3万元(不含保险理赔)。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南安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厦门市永联兴运输有限公司“10·21”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局、总工会等部门组成,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湖里区政府派员参与事故调查。

      调查组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南安市委办公室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安市道路亡人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制度(试行)》的通知》(南委办〔2022〕34号)文件精神,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核实了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查明了有关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改进工作的相关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厦门市永联兴运输有限公司“10·21”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经查证相关视频等分析认定,2022年10月21日,厦门市永联兴运输有限公司安排孔高忠从厦门市海沧区停车场出发,去一个货柜堆场拉了一个载有一车厢牛皮的货柜,送到晋江市安海镇可幕村三益钢铁厂,在返回厦门市海沧区堆场还货柜的途中,孔高忠驾驶闽DG165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D7850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国道228线由泉州市方向往厦门市方向行驶,于13时19分许行驶至国道228线5097公里840米(南安市石井镇)路段时,孔高忠驾驶车辆向右变更车道过程中,闽DG165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碰刮到同方向行驶在右侧由王宁旭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致王宁旭倒地后被闽DG165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D7850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右侧轮胎碾压,造成王宁旭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孔高忠未发现事故直接离开事故现场。

      13时24分许,群众吴森森用其手机155******86拨打南安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电话110报警。

      13时40分许,120急救、医疗人员到场实施救援,并确认当场死亡1人,警察到现场处置。

      16时20分许,现场处置完成,交通管制解除,道路恢复通行。

      综上,本起事故信息报送渠道畅通,信息流转及时,应急响应迅速,响应程序正确,没有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三)天气情况

      2022年10月21日,事故区域无降水,温度、湿度、气压、风速均正常,无恶劣天气现象发生。

      (四)驾驶人情况

      1.孔高忠,男,汉族,1971年9月03日出生,住址: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童家镇****,机动车驾驶证证号:36060219710903****,准驾车型:A1A2,档案编号:360600003031,发证机关:江西省鹰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证日期:1990年9月29日,有效期止:2025年9月29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前机动车驾驶证状态:正常,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其驾驶闽DG165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D7850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经查询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证实:本事故发生前孔高忠本年度交通违法累积记分0分;近三年来各记分年度均无交通违法满分记录;近三年来无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共有10例一般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均已处理完毕;近三年来除本事故外,未发生其他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2022年10月21日17时11分许,在南安市石井镇宏昌停车场由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孔高忠进行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0mg/100ml。

      2.王宁旭,男,汉族,1965年8月13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巷内村****,经查,其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2022年10月21日14时35分许,在事故现场由法医提取王宁旭血样,聘请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乙醇定性定量分析,鉴定意见为:所送王宁旭的血样未检出乙醇。

      (五)车辆基本情况

      1.闽DG165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机动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厦门市永联兴运输有限公司,住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97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D栋8层03单元A之三。该车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6月16日,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5月31日。车辆使用性质:货运。该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均投保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第四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13028093901679768068,有效期至:2023年6月12日,商业保险单号:13028093901679768066,有效期至:2023年6月29日,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保险金额为200万元。事故造成该车部分损坏。该车经福建信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1)该牵引车制动部件及刹车性能正常有效。(2)该牵引车转向机构工作效能符合技术要求。

      2.闽D7850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机动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厦门市永联兴运输有限公司,住址:厦门市思明区曾厝安380号301室。该车初次登记日期:2006年5月12日,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5月31日。车辆使用性质:货运。该车未投保险。该车经福建信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该挂车制动部件及刹车性能正常有效。

      3.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车辆识别代码:锈蚀不清晰,电机号码:111013067),车辆所有人:王宁旭(本案该车驾驶员),住址: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巷内村****。经查,该车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未投保险。事故造成该车部分损坏。该车经福建信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1)前后轮制动机件及性能符合技术要求。(2)转向机构工作效能符合规定要求。(3)该二轮电动车无脚踏骑行功能,且相关技术参数均超过《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相关条款,符合《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第1部分:车辆类型》内关于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的定义。

      (六)肇事地点及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位于国道228线5097公里840米(南安市石井镇)路段,该路段为双向六车道,沥青路面,路中施设水泥隔离墩,水泥隔离墩有一长约23.2米的开口,由泉州市方向往厦门市方向单向路面宽11.0米,同向施划可跨越同向车道分界线,右起第一车道施划可直行或右转弯的导向箭头,右起第二个车道施划直行的导向箭头,右起第三个机动车道施划可直行或掉头的导向箭头;事发时白天,视线良好。

      (七)车辆装载情况

      经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核实:该车事发时为空车,准备返程归还货柜。

      二、事故直接原因

      经深入调查和综合分析认定,孔高忠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时一次连续变更二条机动车道,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是导致本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王宁旭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该违法行为与本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问题

      厦门市永联兴运输有限公司系车辆道路运输活动组织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存在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监督考核驾驶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未对驾驶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进行考核,未将交通违法行为纳入风险分级管控并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等问题。

      四、有关地方党委政府及部门主要问题

      该起事故为过境车辆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引发的道路运输事故,调查中未发现南安市属地地方党委政府及部门与本起事故有关问题。

      五、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

      孔高忠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二)有关生产经营单位

      厦门市永联兴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南安市应急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

      (三)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1.陈若星担任厦门市永联兴运输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期间,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南安市应急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

      2.浦达萍担任厦门市永联兴运输有限公司兼职安全员期间,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员工作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南安市应急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

      (四)有关公职人员

      该起事故为过境车辆驾驶员单方违规驾驶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在本起事故中未发现应予以处理公职人员。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各级各部门要“举一反三”,认真吸取厦门市永联兴运输有限公司“10·21”车辆伤害事故经验教训。

      (一)建议石井镇人民政府要持续认真研判辖区内交通事故,针对重点人、车、道路、企业开展专项治理;督促辖区货运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辖区内村(社区)做好道路隐患排查治理、道安宣传、酒醉驾宣传等;开展常态化巡查检查,并做好周边群众宣传教育工作。

      (二)建议石井交警中队、石井派出所要加强对辖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打击力度,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及时对辖区交通事故情况开展研判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建议;持续协同有关部门开展“七进”(进企业、进校园、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指导农村交通安全劝导站开展劝导工作。

      (三)建议厦门市永联兴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加强对厦门市永联兴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监管,督促该公司对本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逐项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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