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1600-2021-00164
    • 备注/文号:南政文〔2021〕87号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7-21
    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安市省新镇“1·26”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时间:2021-07-26 08:41

    南安市应急管理局:

      《南安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南安市省新镇“1·26”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南应急〔2021〕87号)收悉。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经审查研究,同意南安市省新镇“1·26”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提交的《南安市省新镇“1·26”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请你局抓紧督促落实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

      附件:南安市省新镇“1·26”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南安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南安市省新镇“1·26”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1月26日11时18分许,在南安市省新镇县道340线12公里700米路段,发生一起一辆重型自卸货车与一辆二轮摩托车碰撞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南安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公安局(交警大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局、总工会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与事故调查。

      调查组通过询问相关人员、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情况

      (一)相关单位概况

      1.泉州海德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位于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水头镇大盈村永辉包装材料厂对面,成立于2019年5月24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32UY65X3,法定代表人:万志国,经营范围:渣土、沙石运输:普通货物道路运输:生产、加工、销售:机制砂、建筑用石子:建筑垃圾、建筑废料的回收、加工、销售:土石方工程开挖、回填:渣土、建筑垃圾清洁:机械租赁: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冷藏保鲜):货物专用运输(罐式)(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闽交运管许可泉字3505833316319号),证件有效期至2023年5月30日。

      2.泉州市大州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位于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溪美街道崎峰社区下洋路1号,成立于2019年3月2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32KKYK8B,法定代表人:易世兵,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市政设施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建筑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闽交运管许可泉字350583316253号),证件有效期至2023年3月25日。

      3.云南金派建设有限公司位于昆明市官渡区金汁路顺新时代大厦1栋909室,成立于2009年1月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683660242F,法定代表人:刘运八,经营范围: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园林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体育场地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土石方工程、钢结构工程;环保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总承包;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备工程专业承包;管道工程专业承包;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航道工程专业承包、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按资质证核定的范围和时限开展经营活动);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高尔夫球场的设计;病虫害的防治;普通机械设备、陶瓷制品、橡胶制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水暖器材、电线电缆、灯具的销售;农副产品、花卉、苗木的种植及销售;建筑劳务分包、绿化养护;混凝土预拌、销售;以下项目仅限分公司经营;沥青混合料生产、加工与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赵祖军(公民身份号码:5321301******519,住址:重庆市丰都县龙河镇皮家场村1组)组织“宸奇车队”无规章制度、无营业执照,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资质,从事商业性质道路运输活动。

      (二)车辆产权及使用情况

      2020年3月20日,赵祖军与泉州海德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签订《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约定赵祖军出资购买的闽C02003号重型自卸货车挂靠在泉州海德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办理该公司道路运输证,挂靠期间车辆产权属于赵祖军,产生的效益归赵祖军支配和使用。车辆闽C02003由赵祖军(实际车主)自主经营,道路运输证交由赵祖军一方使用,泉州海德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不干涉。

      (三)运输组织概况

      金座·鲸美伦一期及唐道636及酒店建设工程项目位于南安市美林辖区,该项目由南安金座置业有限公司开发。项目总承包方云南金派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将土方开挖及运输项目分包给泉州市大州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因工期紧,由于泉州市大州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渣土运力不足,将部分渣土运输任务发包给挂靠其他公司的车辆负责承运。

      (四)肇事驾驶员基本情况

      1.赵孝强,男,汉族,1973年01月14日出生,机动车驾驶证证号:512923******2190,准驾车型:B2,档案编号:511600193868,初次领证时间:2007年04月12日,住址:四川省岳池县新场镇大石坝村7组7号附1号,从业资格证首页编号:M51160000013043,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号:5129******42190,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有效期至2026年8月18日。

      2.事故发生时赵孝强驾驶闽C02003号重型自卸货车。2021年1月26日14时09分许,在南安市公安局省新派出所办案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0MG/100ML。

      3.黄世庆,男,汉族,1952年09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41X,经查: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住址:福建省南安市省新镇檀林村梧坝9号,事故发生时驾驶闽CHPD3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当场死亡,因黄世庆的身体被碾压后严重变形,故法医无法提取其血样进行乙醇浓度检测。

      (五)肇事车辆基本情况

      1.闽C02003号重型自卸货车,车辆品牌:解放牌,机动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泉州海德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水头镇大盈村永辉包装材料厂对面,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状态:正常,检验有效期止:2021年03月31日。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强制险单号:PDZA202035050000068291,保险终止日期:2021年3月8日;商业险单号:PDAA202035050000081260,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150万元,保险终止日期:2021年3月20日。福建信诚司法鉴定所对闽C02003号重型自卸货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验鉴定,其结论为:制动部件及刹车性能符合技术要求;转向机构工作效能符合规定要求。

      2.闽CHPD3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品牌:豪爵-SUZUKI牌,机动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黄碧华(黄世庆之女),公民身份号码:35058******85440,住址:福建省南安市柳南东路5号山水花园城1幢2115室,使用性质:非营运,机动车状态:注销,检验有效期止:2007年12月31日,强制报废期止:2018年12月21日,未投保险。福建信诚司法鉴定所对闽CHPD3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验鉴定,其结论为:前后轮制动机件及刹车性能正常有效;转向机构工作效能事故前符合规定要求。

      (六)交通环境和道路基本情况

      1.发生路段前后100米标志标线情况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县道340线12公里700米(南安市省新镇扶茂工业园灯控路口)路段,该路段为“十”型交叉路口,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灯控路口往南安市经济开发区扶茂工业园方向为双向七车道,路中设置隔离绿化带,道路两侧设置绿化带,南安市经济开发区扶茂工业园方向往南安大道方向单向路宽16米,设置四个车道,施划导向车道线,右起第一、第二车道路面上施划直行的导向箭头,右起第三车道路面上施划直行和左转弯的导向箭头,右起第四车道路面上施划左转弯的导向箭头,路口施划人行横道线,长度5米,左侧路口通往南安市金淘镇方向,右侧路口通往南安市区方向,干燥沥青路面,路型平直,白天。

      2.该路段发生死亡交通事故情况

      近5年来,除本事故外,该路段未发生其他死亡交通事故。

      3.该路段是否被列为危险路段情况

      该路段未满足《福建省道路安全隐患路段排查与督办标准(修订试行版)》中“危险路段”的认定条件,未被列为危险路段。

      4.事故发生后的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

      本案肇事现场交叉路口有交通信号灯控制,双向七车道,路中有隔离绿化带,施划车行道分界线,路口设有人行横道线、车道导向标线及车辆停止线,标线部分模糊,视线良好。已通知南安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标线模糊问题进行整改。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1月26日,赵孝强驾驶闽C02003号重型自卸货车,未办理路线牌,沿南安市经济开发区茂盛中路由扶茂工业园方向往南安大道方向行驶,于11时17分许,行驶至县道340线12公里700米(南安市省新镇扶茂工业园灯控路口)路段停车等候绿灯通行,于11时18分许,在绿灯放行后,赵孝强驾车往前直行过程中,黄世庆驾驶闽CHPD3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吴燕娥)从其右侧直行车道起步后向左转弯行驶至闽C02003号重型自卸货车的右前侧致两车发生碰撞,造成黄世庆、吴燕娥及闽CHPD3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倒地后被闽C02003号重型自卸货车碾压后黄世庆和吴燕娥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2021年1月26日11时34分,南安市公安局省新派出所接赵孝强电话报警称:在南安市省新镇扶茂岭红绿灯路口路段,其渣土车闽C02003与摩托车(车牌不详)相刮,人受伤,已经自行呼叫120。接警后,南安市公安局省新派出所民警黄林发立即前往事故现场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南安市公安局省新派出所值班民警黄林发到达现场后,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经120现场确认两人死亡后,立即向南安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反馈。

      2021年1月26日11时43分许,南安市公安局省新派出所值班民警黄林发向南安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反馈称该案中摩托车驾驶员和乘客已经死亡,要求案件移交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理。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值班民警经与现场民警联系得知现场已确认有两人死亡后,立即报告大队领导,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黄连发立即组织警力带领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中队长黄志新、副中队长黄钢林、副中队长吕新华等值班民警赶往现场处置。

      事故发生后,南安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瑞平,南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张汉沂带领市公安局副局长陈志彬及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处置工作。泉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陈炜带领事故大队大队长陈著铭等人赶到现场指导现场取证工作。南安市省新镇党委书记王卫阳、镇长陈少波、省新派出所所长黄文艺、教导员陈荣山赶赴现场协调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黄连发带领事故处理中队中队长黄志新、副中队长黄钢林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处置。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接到指挥中心指令后迅速赶往现场勘查取证,及时做好死者家属的思想稳定及善后处理工作。

      调查处置工作始终有序开展,未发生二次事故,无社会不稳定情况发生。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

      死者:吴燕娥,女,汉族,1955年06月2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85420,住址:福建省南安市省新镇檀林村梧坝9号,事故发生时系闽CHPD3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乘员(未戴安全头盔),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当场死亡。

      死者:黄世庆,男,汉族,1952年09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41X,经查: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住址:福建省南安市省新镇檀林村梧坝9号,事故发生时驾驶闽CHPD3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当场死亡。

      本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7.969万元,其中:人身伤亡后所支出费用17.5万元,善后处理费用80.469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黄世庆驾驶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能按照操作规范注意观察路面情况,通过交叉路口,没有按照交通标线指示的行驶方向行驶;在绿灯放行后,赵孝强驾车往前直行过程中,未能按照操作规范注意观察路面情况确保安全驾驶。黄世庆未戴安全头盔、驾驶闽CHPD3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吴燕娥未戴安全头盔)从其右侧直行车道起步后向左转弯行驶至闽C02003号重型自卸货车的右前侧致两车发生碰撞。

      (二)间接原因

      1.泉州海德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负责名下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其在重型半挂牵引车(闽C02003)挂靠期间,未及时更新平台数据、未按照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驾驶员未经培训上岗、车辆未办理路线牌违规上路营运等事故隐患。主要负责人未认真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定工作职责。

      2.泉州市大州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负责金座·鲸美伦一期及唐道636工地渣土项目承运工作,将其部分渣土运输业务发包给不具备道路运输许可资质的个人,且任由承运人自行处置消纳渣土。

      3.赵祖军不具备道路运输安全条件,其利用挂靠在泉州海德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车辆从事商业性道路运输活动,承运渣土期间未按照规定办理路线牌,未建立车队运营管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4.南安市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具体负责牵头实施督促建筑废土产生、经营单位依法加强对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的管理工作,对金座·鲸美伦一期及唐道636及酒店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未及时安装使用车辆抓拍识别装置并接入全市工程运输车辆安全管控平台、渣土运输违法分包监管不够到位,渣土运输源头管控不够到位。

      5.南安市运输管理所负责南安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对泉州海德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落实不够到位,存在检查不够规范、不够全面等问题。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刑事问责

      1.赵孝强,群众,闽C02003号重型自卸货车司机。其在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导致事故发生,是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6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赵祖军,群众,道路运输业务承揽人。其在未取得道路运输许可的情况下,未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运输工作,组织未办理路线牌车辆从事道路运输,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二人死亡,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公安机关予以刑事立案查处。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1.泉州海德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南安市应急管理局予以行政立案查处。

      2.泉州市大州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南安市交通运输局予以调查处理,并督促企业落实整改。

      3.陈东顺在担任泉州海德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期间,未保证公司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未认真督促检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四)、第(五)项规定,因而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南安市应急管理局予以行政立案查处。

      (三)给予其他处理建议

      1.南安市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督促建筑废土产生、经营单位依法加强对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的管理不到位,建议由南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予以通报批评。

      2.南安市运输管理所对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不够到位,建议由南安市交通运输局予以通报批评。

      3.郑华丽,南安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所干部,对泉州海德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履行不够到位,建议由南安市交通运输局予以通报批评。

      4.李金钗,南安市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副站长、金座?鯨美伦一期及唐道636及酒店建设工程项目监督联络员,对渣土运输源头管控职责履行不够到位,建议由南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予以通报批评。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泉州海德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泉州市大州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要遵守法律禁止性规定,坚决清理、解除违法挂靠合同,不得将生产经营车辆发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二要遵守法律强制性规定,对于符合规范的车辆和人员,尽安全管理责任,要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依法保障安全投入,加大对驾驶员和车辆的安全管理力度,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二)完善工作机制,落实依法监管工作

      1.住建部门要落实安全文明施工和安全文明行车措施,抓好源头管理工作,督促落实工地现场专人管理。

      2.公安交警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建筑废土沙石运输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对建筑废土沙石运输车辆的法定检验、驾驶人的审验及通行路线、时段实施监管;加大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将建筑废土沙石运输车辆和驾驶人的交通违法情况抄告运输企业和相关部门,共享执法信息。

      3.交通运输局要依法对承运建筑废土沙石的运输企业,按照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的要求,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符合规定要求的运输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指导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开展从业人员安全再教育和车辆技术管理;按规定组织运输企业及车辆参加质量信誉考核及年审;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职能组织执法队伍开展常态性巡查检查,及时查处未经许可从事运输经营的企业、车辆及驾驶员;依法开展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

      4.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园区、基地及各项目办应根据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源头管控,抓好工程发包控制,督促辖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沙石生产经营单位将渣土、沙石和建筑垃圾清运委托给管控平台目录库内具备相应资质的运输企业和车辆,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加强巡视检查,协调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查处建筑废土沙石运输违法违规行为。

      5.市渣土办要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规定开展联合执法等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研究制定相应具体工作措施。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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