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1600-2021-00163
- 备注/文号:南政文〔2021〕86号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7-20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促进农业农村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有效开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案件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并参照我市已实施自然资源和林业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的相关流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和规范农业农村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农业农村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时,应载明明确的、具体的执行内容。
二、依法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以及没收违法建筑物等涉及不动产的农业农村行政处罚案件,适用以非诉行政执行“裁执分离”的方式申请执行;对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涉及金钱给付义务的农业农村行政处罚案件,仍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执行。
三、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负
责组织实施经人民法院适用“裁执分离”方式裁定准予执行的农业农村行政处罚案件的强制执行工作。公安、资源、住建、城管、交通、农业农村、林业、水利、卫健、生态环境、文体旅、公路、供电、供水等部门根据案件执行的需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
四、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裁执分离”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前,需事先发文告知自然资源局和执行标的所在地政府。自然资源局接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后,负责提供当事人及其户籍登记全体家庭成员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执行标的所在地政府接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后,负责制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执行预案,对于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家庭唯一住宅的,应出具相应证明文书及强制执行风险化解方案等材料,并于30日内提供给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裁执分离”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执行标的所在地政府应当在裁定书指定的期限内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执行,并向人民法院、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反馈执行结果。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农业农村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流程图
2.XX镇人民政府关于XX非法占地行政处罚强制执行风险化解方案
3.居住证明(唯一居所适用)
4.居住证明(另有居住场所适用)
5.XX镇人民政府关于XX非法占地行政处罚强制执行预案(拆除适用)
6.XX镇人民政府关于XX非法占地行政处罚强制执行预案(强制没收适用)
7.XX乡镇关于XX司法强制执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拆除适用)
8.XX乡镇关于XX司法强制执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强制没收适用)
南安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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