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1600-2021-00050
- 备注/文号:南政文〔2021〕20号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3-16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促进林业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有效开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案件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并参照我市已实施自然资源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的相关流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和规范林业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林业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时,应载明明确的、具体的执行内容。
二、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案件中需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涉及不动产的,以及补植复绿等涉及可代履行行为的林业行政处罚,适用非诉行政执行“裁执分离”的方式申请执行;对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涉及金钱给付义务的林业行政处罚的执行,仍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执行。
三、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经人民法院适用“裁执分离”裁定准予执行案件中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涉及不动产的强制执行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经人民法院适用“裁执分离”裁定准予执行案件中补植复绿等涉及可代履行行为的强制执行工作。公安、资源、住建、城管、交通、农业农村、林业、水利、卫健、生态环境、文体旅、公路、供电、供水等部门根据案件执行的需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
四、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裁执分离”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前,对执行标的为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涉及不动产等事项的,需事先发文告知执行标的所在地政府;当地政府接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后,负责制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执行预案及风险化解方案等材料,并于30日内提供给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标的为补植复绿等涉及可代履行行为等事项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前,亦应制作相应的风险评估、执行预案及风险化解方案等材料。
五、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裁执分离”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执行标的所在地政府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裁定书指定的期限内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执行,并向人民法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反馈执行结果。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林业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流程图
南安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2 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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