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1600-2020-00092
    • 备注/文号:南政办〔2020〕29号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5-26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工作流程的通知
    时间:2020-05-28 09:24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南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工作流程》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工作流程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201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拟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须由起草单位向市政府办提出申请,填报《南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申请表》(附件1),市政府办相关职能科室对拟发行政规范性进行审核,对照抄照搬上级文件或明显不合实际、空洞无物的予以退回。

      二、拟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须经合法性审核通过后方可印发。

      三、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单位负责初步合法性审核,并由所在单位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

      四、法制审核机构应准确判断、认真审核公文内容,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五、报请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应当向市司法局报送以下相关资料: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二)南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申请表(附件1);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主要依据、起草过程、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等);

      (四)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泉州市政策或借鉴外地做法的有关材料;

      (五)拟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步政策解读稿;

      (六)起草单位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的其他材料。

      六、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4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7个工作日。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除外。

      七、市司法局对转送审核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草拟过程缺少必要程序,如需组织听证、风险评估、廉洁评估、公平竞争审核而未组织实施的,可以要求起草单位补正相应程序和材料后再报送审核;

      (二)内容合法性、合理性存在较大问题的,或者不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的,而起草单位法律顾问未审查出问题,可以退回起草单位重新进行初步合法性审核后再报送审核;

      (三)相关方面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起草单位未组织协商的,可以退回起草单位协商后再报送审核。

      根据前款规定要求补正程序或退回修改、协商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核时限。

      八、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

      (二)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三)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

      (四)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五)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六)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根据审核情况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审核意见;经审核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提出退回的书面意见。

      九、起草单位应当配合审核机构做好合法性审核工作。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市司法局可以会同起草单位进行论证或风险评估、信访评估,也可以采取征求专家、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意见或实地调研、商请有关部门协助审核等形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十、合法性审核完成,市司法局应当向起草单位出具《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意见书》并加盖合法性审查专用章。

      十一、起草单位应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意见书》进行认真研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作相应修改;起草单位认为不应采纳的,应详细说明理由。

      十二、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后,起草单位呈报市政府办提交市政府会议集体审议或按程序流转、审核、签发、制发,并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意见书》作为发文稿材料之一存档。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办不予提交会议集体审议或制发。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送市政府审议前未进行合法性审核的,将按照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方案察访核验标准予以扣分。

      十三、审核机构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四、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或批准后,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向社会公开发布,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十五、起草单位要按照《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要求的通知》(南政办内传〔2019〕38号)要求及时报送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

      十六、市政府办、市司法局将适时组织对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进行评价,对制发程序不规范、内容违法违规、照抄照搬上级文件或明显不合实际、空洞无物的予以通报,并将按照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方案察访核验标准予以扣分。

      十七、各单位制定本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在制定程序、法制审核等方面,参照本工作流程执行。

      十八、本工作流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南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申请表

            2.南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流程图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