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1600-2019-00132
    • 备注/文号:南政办〔2019〕54号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4-23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港围头湾石井航道二期工程海域使用权收回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9-04-24 10:39

    石井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泉州港围头湾石井航道二期工程海域使用权收回补偿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港围头湾石井航道二期工程海域使用权收回补偿实施方案

      为适应泉州港围头湾港区石井作业区码头建设对通航条件的需求,经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闽〕交港航〔2017〕10号批准,决定启动围头湾石井航道二期工程项目建设。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2017〕164号专题会议纪要及《福建省泉州港口管理局关于围头湾石井航道二期工程区养殖清退工作的函》(闽泉港函〔2019〕3号)文件的要求,决定收回围头湾石井航道二期工程区范围内南安市所属海域使用权及清退相关范围内的海上养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福建省海洋使用补偿办法》、《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安市石井海域使用权收回补偿方案的通知》和参照南安市石井镇在其他填海工程中所涉及海域使用权收回补偿标准的有关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围头湾石井航道二期工程区位置

      泉州围头湾石井航道二期工程在石井5000吨级航道基础上进行扩建,航道从围头湾10万吨级航道的S1点起至石井作业区5000吨级战备码头前沿,全长约19.10㎞(详见附图)。

      二、围头湾石井航道二期工程区海域使用权收回及海上养殖清退范围

      (一)海域使用权收回范围:石井码头附近航段航道设计航槽范围内及航槽两侧边线外各100米航道功能区南安市所属海域范围内,控制点坐标:

    序号

    北京54平面坐标系

    WGS84经纬度

    X

    Y

    N

    E

    A

    2725926.48

    645022.70

    24°37′49.40″

    118°25′58.53″

    B

    2725397.61

    645195.31

    24°37′32.15″

    118°26′04.46″

    C

    2724190.94

    645444.38

    24°36′52.86″

    118°26′12.87″

    D

    2723893.21

    645465.16

    24°36′43.18″

    118°26′13.50″

    E

    2721035.44

    646010.81

    24°35′10.15″

    118°26′31.83″

    F

    2719557.04

    648234.33

    24°34′21.35″

    118°27′50.27″

    G

    2719209.42

    648603.63

    24°34′09.93”

    118°28′03.26″

    H

    2717328.89

    651431.95

    24°33′07.84″

    118°29′43.02″

    I

    2715152.80

    655175.76

    24°31′55.81”

    118°31′55.15″

    J

    2714816.10

    655614.22

    24°31′44.71″

    118°32′10.59″

    K

    2714384.24

    655948.86

    24°31′30.56″

    118°32′22.30″

    L

    2713875.59

    656165.43

    24°31′13.95″

    118°32′29.79″

    M

    2712834.58

    656458.21

    24°30′40.03″

    118°32′39.77″

    N

    2713440.04

    656859.27

    24°30′59.55″

    118°32′54.25″

    O

    2715078.24

    656398.52

    24°31′52.94″

    118°32′38.54″

    P

    2717796.07

    651722.67

    24°33′22.92″

    118°29′53.53″

    Q

    2719667.42

    648908.16

    24°34′24.70″

    118°28′14.26″

    R

    2719873.48

    648444.73

    24°34′31.56″

    118°27′57.87″

    S

    2720847.66

    646979.55

    24°35′03.72″

    118°27′06.18″

    T

    2722001.22

    646213.27

    24°35′41.46″

    118°26′39.38″

    U

    2723961.60

    645838.91

    24°36′45.28″

    118°26′26.81″

    V

    2724251.44

    645738.21

    24°36′54.73”

    118°26′23.34″

    W

    2725474.48

    645485.77

    24°37′34.55”

    118°26′14.82″

    X

    2726152.44

    645266.24

    24°37′56.66″

    118°26′07.27″

      (二)海上养殖退养范围:石井码头附近航段航道设计航槽范围内及航槽两侧边线外各200米航道功能区范围内。

      三、本工程区海域使用权收回及海上养殖补偿标准:依据《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安市石井海域使用权收回补偿方案的通知》(南政办〔2010〕242号)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四、根据《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石井镇营前村至淗江村毗邻海域盐业和渔业海域使用权的通告》(南政〔2010〕47号)要求,石井区域内海域实行全海域退养,本次航道二期工程将于5月30日进场施工清表。

      五、石井镇应积极做好本次海域使用权收回和海上养殖补偿清退宣传动员工作,在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动员在本次海上养殖清退范围内的原海域使用权人凭海洋部门颁发的海域使用权证及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到所在村(居)委会办理补偿登记。

      六、禁止事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用的海域内继续投放养殖种苗和增设任何设施,否则,在补偿时视为无效,不予认定。

      七、其他规定

      (一)本方案未涉及到的相关补偿规定,参照南安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项目建设指挥部〔2017〕6号专题会议纪要确定的标准执行;

      (二)被收回者对种苗和海域附着物补偿金额有异议的,可与收回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市直有关单位:市发改局、财政局、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港口办,石井镇人民政府。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