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1200-2019-00369
    • 备注/文号:南政文〔2019〕260号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9-12-30
    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安市水头三骏物流服务部“8·3”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时间:2020-01-02 15:22

    南安市应急管理局:

      《南安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南安市水头三骏物流服务部“8·3”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南应急〔2019〕88号)收悉。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经审查研究,同意南安市水头三骏物流服务部“8·3”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提交的《南安市水头三骏物流服务部“8·3”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请你局抓紧督促落实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

      附件:南安市水头三骏物流服务部“8·3”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南安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南安市水头三骏物流服务部“8·3”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8月3日上午,在南安福山工业区福建溪石有限责任公司大板市场2通道8区,南安市水头三骏物流服务部承包的装卸作业现场发生了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名装卸工人死亡、一名装卸工人受伤。通过调阅南安市水头派出所笔录、事故现场影像资料以及相关单位资料,形成南安市水头三骏物流服务部“8.3”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大板市场厂房出租人情况

      福建溪石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09月25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668613761,经营场所位于泉州市南安市水头镇西锦村,法定代表人:王智鑫,经营范围:新型建筑材料、石板材及其他建筑用石、石材工艺品的研发、加工、销售;石材工程施工安装;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涉及前置许可、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饰面用花岗岩的露天开采(仅供分支机构经营);自有商业房屋租赁服务;通用仓储(不含危险品)。

      2.大板市场厂房承租人情况

      南安市水头侯继龙石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8年01月05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3MA31EK0H33,经营场所位于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水头镇福山工业区溪石国际石材展销中心1号门8区01-04号,经营范围:销售:石材。

      3.大板市场装卸经营者情况

      南安市水头三骏物流服务部(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8年03月1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3MA31J18E5G,经营场所位于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水头镇福山工业区祥联大厦502室,经营范围:货物运输中介服务、承接各种吊装服务。经营者陈品。

      (二)福建溪石有限责任公司大板市场经营概况

      2019年3月28日,福建溪石股份有限公司与南安市水头三骏物流服务部经营者陈品签订《市场装卸及保洁承包协议》、《安全生产协议书》,约定福建溪石股份有限公司将南安福山工业区福建溪石有限责任公司大板市场装卸及保洁发包给南安市水头三骏物流服务部,合同项下标的未超出双方各自经营范围。装卸现场工人由南安市水头三骏物流服务部自行招聘,伸缩臂吊装车等移动装卸设备均由南安市水头三骏物流服务部自行配置。

      2019年6月28日,福建溪石股份有限公司与南安市水头侯继龙石材经营部经营者侯继龙签订《租赁合同书》,约定福建溪石股份有限公司将南安福山工业区福建溪石有限责任公司大板市场其1通道8区2-4号租位出租给南安市水头侯继龙石材经营部经营,合同项下标的未超出双方各自经营范围。

      (三)劳动组织概况

      2019年8月3日,南安市水头三骏物流服务部的现场负责人刘俊飞安排工人朱兴兰、刘作勇、穆文勇在福建溪石有限责任公司大板市场提供装卸服务,现场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8月3日上午,在南安福山工业区福建溪石有限责任公司大板市场2通道8区,朱兴兰、刘作勇、穆文勇在福建溪石有限责任公司大板市场进行装卸服务,其中,刘作勇负责在货车车厢中卸板,朱兴兰负责操作伸缩臂吊装车。上午8时许,朱兴兰、刘作勇合作完成5件板材的装卸作业后,穆文勇到场进入车厢内协助刘作勇扶板,随后又完成了2件板材的装卸作业。8时40分许,朱兴兰操作炮车将第8件板材吊入车厢,刘作勇与穆文勇拔出吊装带上的插销。刘作勇向朱兴兰发出起臂信号后,朱兴兰操作炮车升起机械臂。在机械臂升起时,板材失稳倒向刘作勇、穆文勇。刘作勇、穆文勇被板材砸中。刘作勇因物体打击致胸部塌陷,腹部大面积挫伤,左腕部肌腱断裂伤。穆文勇因物体打击致双肩胛骨骨折。

      (二)事故救援情况

      现场工人发现事故后,立即拨打120电话,并组织抢救伤员。朱兴兰操作伸缩臂吊装车拨开穆文勇身上板材后,靠近车厢外部的穆文勇被第一时间救出,并送往海都医院救治。因车厢内部板材破碎比较严重,南安市水头三骏物流服务部的现场负责人刘俊飞就组织工人徒手搬走板材,刘作勇才被救出,并送往泉州滨海医院抢救。刘作勇经120医护人员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死者:刘作勇,男,身份证号码522224********4014,贵州省石阡县青羊乡兴丰村人。

      伤者:穆文勇,男,身份证号码522401********595X,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燕子口镇雄丰村石龙沟组人。

      本起事故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为70.52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刘作勇在进行装卸时违规作业,未佩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未对重物采取可靠支撑,误判并发出起吊信号,板材失稳并倒向装卸人员。

      (二)间接原因

      南安市水头三骏物流服务部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定安全保障责任,主体责任未落实。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规定,进行吊装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的遵守和落实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导致吊装作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三)事故性质认定

      调查组认定,南安市水头三骏物流服务部“8·3”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刘作勇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义务履行不到位,其违规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本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刘作勇已于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2.南安市水头三骏物流服务部劳动组织违法,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鉴于该单位为个体工商户,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应由南安市水头三骏物流服务部的投资人陈品承担事故责任,建议由南安市应急管理局对陈品立案查处。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南安市水头三骏物流服务部要认真吸取本起事故的经验教训,举一反三,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依法组织生产活动,依法开展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保障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条件。

      (二)加大属地监督管理力度

      本起事故暴露出个体工商户等个人经营的生产经营单位规模小抗风险能力低、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劳动组织不合理甚至违法,安全生产法律意识不强等方面的问题,各乡镇(街道)特别是官桥镇、水头镇、石井镇等石材生产经营活动体量较大的乡镇务必高度重视,开展专项整治和服务工作,进一步细化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控属地管理工作,推进安全生产责任险推广,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促进辖区内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