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1200-2019-00338
    • 备注/文号:南政文〔2019〕222号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9-11-26
    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安市生态资源空间利用项目工作流程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9-11-27 15:11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南安市生态资源空间利用项目工作流程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安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安市生态资源空间利用项目工作流程暂行规定

      根据《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南安市生态资源空间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生态资源空间利用管控和项目申报、审查、审定工作流程,出台本细则,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议题申报

      (一)强制性管控要求

      涉及我市永久基本农田、生态林、水利蓝线、生态红线、风景名胜和自然保护区范围、文物保护范围、历史建筑保护范围,以及其他涉及生态资源空间利用强制性管控要求设定或调整的,相关市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科学论证,上报上级部门审批前,应提交生态资源空间管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会商研究后,送分管市领导审定,必要时还须呈报市政府主要领导。

      (二)生态资源空间利用项目

      位于南安市域范围内、工业园区外涉及用地、海洋、林业、产业、生态、水利、矿产、养殖等新增生态资源空间利用的项目,位于南安市域范围内拟技改扩容生产项目、拟改变原有工业用地产业用途项目,按以下程序申报:

      未明确选址意向的新增生态资源空间利用的项目,由申请用地单位(个人)或乡镇(街道)向市招商办提交申请报告,招商办根据项目实际及相关规划进行统筹分类指导,向相关市主管部门提出初步选址意向;

      已明确选址意向的新增生态资源空间利用的项目、技改扩容生产项目、改变原有工业用地产业用途项目,由相关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根据项目实际及相关规划向相关市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

      属第二产业项目、技改扩容生产项目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属第一产业项目、养殖类项目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属第三产业项目、矿产类项目、改变原有工业用地用途项目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属水利类项目向市水利局提出。同时涉及上述2个以上内容的,向相关主管部门同时提出、联合审核。

      市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权限对项目准入条件进行审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确认,提交管委会办公室。

      二、联合踏勘审查

      (一)收到申报议题后5个工作日内,管委会办公室副主任组织涉及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市相关部门联合现场踏勘、同步会商、并表审查,其中:

      乡镇(街道、开发区)对涉及项目用地的征迁是否完成、权属清晰并交地等方面进行审查;

      市发展和改革局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产业政策符合性,项目可行性、核准、备案等方面进行审查;

      市自然资源局对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符合性,项目用地手续和规划许可、采矿许可等方面进行审查;

      市林业局对林业发展相关规划、湿地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相关规划符合性,项目林地手续等方面进行审查;

      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照产业“负面清单”及相关产业规划对产业项目的准入情况进行审查;

      市水利局对项目水土保持、防洪排涝、水库、河(溪)流岸线、蓝线管控等方面进行审查;

      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对环境功能区划、重点区域和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重点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全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符合性,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评估要求等方面进行审查;

      市农业农村局对养殖项目的准入情况进行审查;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能结合项目情况进行审查。

      (二)市相关部门应安排涉及审核、审批事项的分管领导或业务科室负责人共同参加,就项目涉及的生态资源空间审核、审批事项在《生态资源空间项目联合踏勘审查表》(下称“联合踏勘审查表”)上提出意见和建议:明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需完善申报条件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写明存在问题和原因,提出项目落地的相关意见建议,在现场踏勘后2个工作日内形成现场勘察意见,并经各单位审核、审批事项分管领导签字并盖章确认,上报管委会办公室。

      三、研究审定程序

      经联合现场踏勘、同步会商、并表审查后,报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审定,其中:

      符合申报条件的,交市有关部门根据职责权限,限期办理审核、审批手续。其中:属我市相关部门审核、审批的事项,需联审单位盖章的,以联合踏勘审查表作为依据,不再互为前置重复审查、确认,直接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属应上报上级部门审核、审批的事项,需联审单位盖章的,以联合踏勘审查表作为依据,即时办理相关手续;

      需完善申报条件的,由管委会办公室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并由主管部门根据需完善事项主动指导项目申报单位限期完善申报条件;涉及各行业各领域的重大问题需进行咨询和评估的,由相关牵头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报管委会办公室组织涉及相关部门进行研究,确需进行咨询或委托有相应资质中介评估的,由相关事项牵头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管委会办公室将申报材料交还项目申报单位。

      属《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安市自然资源利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南政文〔2019〕1号)明确的用地、用海、用矿、用林等市自然资源利用管理联席会研究事项范围,应上报市自然资源利用管理联席会研究审定后,交市有关部门限期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四、督促落实

      经生态资源空间管委会审定的生态资源空间利用项目,相关市主管部门应根据单位职责加强批后监管工作。市政府督查室、效能办负责对分解的工作任务进行跟踪督促落实,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对工作不主动、不落实,影响项目建设进度、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附件:1.生态资源空间利用工作流程图

            2.南安市生态资源空间利用联合踏勘审查表

      市直有关单位:市发改局、工信局、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水利局、文体旅局、应急局、城管局、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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