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1200-2019-00147
    • 备注/文号:南政文〔2019〕82号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5-07
    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罗溪童昌医院段河道岸线的批复
    时间:2019-05-08 11:34

    南安市水利局:

      你局《关于调整罗溪童昌医院段河道岸线的请示》(南水〔2019〕5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罗溪河道岸线已于2017年12月7日批复,童昌医院拟建设用地与罗溪岸线存在部分交叉,根据《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经批准的河道岸线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修改的,应进行专题论证。鉴于福建童昌医院是我市2018年招商引资项目,也是市重点建设项目,根据《南安市罗溪童昌医院段河道岸线调整论证报告》(修编稿)论证结论:罗溪童昌医院段岸线调整方案符合《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其产生的不利影响可通过调整建设用地用途、提高设计堤顶高程、采取防冲加固等措施解决,因此,同意调整罗溪童昌医院段河道岸线。

      一、调整范围

      同意对《南安市罗溪河道岸线规划报告》中罗溪桥(桩号L18+700)~高速出口桥(桩号L19+360)段进行调整,其中左岸岸线总长620m,从罗溪桥衔接至高速出口桥墩上游,右岸岸线总长713.6m,从罗溪桥衔接至梅山镇灯埔段河道整治工程起点位置。

      二、调整方案

      同意罗溪童昌医院段左岸岸线向右侧偏移,相应调整右岸岸线位置。

      三、补救措施

      (一)岸线调整后水位壅高导致两岸不满足防洪标准的,应采取新建堤防或对原堤防进行加高以满足防洪标准;

      (二)岸线调整后对高速桥下游左侧堤防造成冲刷,应采取防冲加固措施;

      (三)岸线调整后会占用梅山镇灯埔村部分地块,应按照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四)补救措施应在童昌医院段堤防建设时同步实施,并纳入该工程投资。

      四、其他

      调整后的岸线管理仍按照《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安市罗溪河道岸线规划的批复》(南政文〔2017〕600号)执行。

      

     

    南安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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