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1000-2019-00317
- 备注/文号:南政办〔2019〕104号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9-10-14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补充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补充规定
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工作的通知》(泉政办〔2018〕80号)的要求,我市已制定了《南安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意见》(南政文〔2017〕511号),并配套出台了《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规定》(南政办〔2018〕182号),现就《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规定》(南政办〔2018〕182号)补充规定如下:
项目用地中以使用集体土地形式供地的,按总面积每亩4.5万元标准征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并作为用地报批要件之一。
市直有关单位:市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资源局、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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