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1000-2019-00203
    • 备注/文号:南政办〔2019〕68号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6-05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安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9-06-18 10:57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南安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暂行规定》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安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暂行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对本市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和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福建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泉州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适用范围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校外培训机构(包括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教育局审批许可,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法人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和非捐助资产,面向中小学生举办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补习辅导的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公司制企业法人。

      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教育局审批许可,在市民政局进行法人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不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社会资金捐助设立,面向中小学生举办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补习辅导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二、办学宗旨

      (一)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公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不得从事政治、军事、警察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教学培训项目,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三、管理分工

      (一)市教育局是我市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机关,负责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证行政审批,牵头制定、实施我市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补习辅导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办法;受理文化教育类培训市场投诉举报或巡查发现的违规办学线索,开展文化教育类培训市场综合执法;做好“全国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的信息录入及日常管理工作等。

      (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我市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对我市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法人进行登记管理,并负责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广告宣传、食品保障、反垄断等方面行为进行监管,配合市教育局开展文化教育类培训市场综合执法。

      (三)市民政局是我市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监督管理已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校外培训机构,对超出业务范围经营的机构依法查处,限期整改;对我市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法人进行登记管理,配合市教育局开展文化教育类培训市场综合执法。

      (四)市人社局负责监督管理由人社部门审批的职业培训机构,对未经批准超范围从事中小学生学科类培训的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五)市消防大队负责校外培训机构举办场所建筑消防安全技术指导及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竣工消防验收(机构改革后如职责调整从其规定),配合市教育局开展文化教育类培训市场综合执法。

      (六)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要求,依法对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配合教育、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文化教育类培训市场综合执法。

      (七)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依托网格化管理体系,开展所辖区域文化教育类培训市场的日常监管、巡查工作,并协同教育、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文化教育类市场联合执法,做好维稳善后工作。

      四、设立审批登记

      举办者应当根据《泉州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设置标准》)规定的设立条件,向市教育局申请设立文化教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市教育局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置服务窗口,面向全市受理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变更等申请,并提供相关业务服务。

      (一)名称预先核准

      1.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有违公序良俗。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名称中不能使用“国际”“世界”“全球”“中华”“中国”“全国”“中央”等字样,新设立的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大学、学院、中学、小学、幼儿园等字样。其中:

      申请设立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两个以上汉字组成)、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

      申请设立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原工商总局制定的《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工商企注字〔2017〕133号)、《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等规定。

      2.举办者在提出筹设申请或者正式申请前,应根据培训机构的办学性质(即是否“营利”)为标准,向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名称预先核准,其中,“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向市民政局申请,“营利性培训机构”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

      3.本暂行规定实施前经审批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其名称可以继续沿用,但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应按照工商登记法律法规及《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的规定进行规范。

      (二)举办场地消防安全审批

      1.校外培训机构举办场所的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不含本数)以上且主体建筑规划手续完整、符合办理消防审批手续要求的,按既有规定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及竣工消防验收(含备案抽查,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时从其规定)。符合消防局、省消防总队便民服务政策的,按上级政策办理。

      2.校外培训机构举办场所的建筑面积在200至300平方米(含本数),以及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但不具备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校外培训机构,可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具体查询方式附后)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范对其消防安全情况进行评估认定,形成结论为合格的《福建省建筑消防安全评查报告》,市教育局根据评估结论办理办学许可(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时从其规定)。

      3.机构改革前由市消防大队负责,机构改革后从其规定。

      (三)机构筹设

      申请筹设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拟设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办学规模、办学性质、办学条件、培养目标、办学形式、内部管理机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

      3.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4.办学资产来源、资金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其中,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并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财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以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登记管理机关名称预先核准的证明文件。

      市教育局审批窗口应当自受理筹设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制发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场告知理由。

      经批准筹设的,举办者应当自批准筹设之日起3年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3年内未提出正式设立申请的,原筹设批准文件自然废止。

      (四)正式设立

      申请正式设立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市教育局审批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可供合法使用的办学场地及设施设备的有效证明文件。包括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协议、相关职能部门(或具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建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办学场地建筑、消防等安全报告或证明。

      4.章程。

      5.首届决策机构、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及其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材料。包括理事长的选举程序,理事会成员分工,确定法定代表人、聘任校长,修订章程,名称、举办者、办学场所、办学性质、办学内容、发展规划、资金来源等重大事项。

      6.拟聘请培训机构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专兼职教师名单及其资格证明文件。

      (1)培训机构教职工花名册。

      (2)拟任行政负责人选的资格证明材料。

      (3)拟聘请的主要管理人员(教学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等)的资格证明材料。

      (4)拟聘请的专兼职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

      7.根据申请办学类别拟定的课程(培训)计划、所选用的教材,以及由举办者签署的教材合法合规及自愿接受监督检查的承诺书。

      8.拟订的各项管理制度。

      9.与银行草签的学杂费专用账户管理协议。

      10.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办学资金验资证明。

      11.若是联合办学的,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原件。

      12.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具备办学条件并符合《设置标准》要求的,举办者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提交“机构筹设”第1项、“正式设立”第3-12项规定的材料。

      举办者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受理核准

      1.市教育局审批窗口接到举办者提出的设立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如下处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教育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申请人已经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2.市教育局受理申请后,应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对拟设立的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及办学条件进行现场核查、评估、认定。对拟设立培训机构的现场核查及评估认定,不得向申请者收取任何费用。

      3.市教育局应当根据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情况等,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书面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设立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当场告知理由。

      (六)发证备案

      对准予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市教育局应当及时发给《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审批机关按照其办学条件、课程计划、场地使用期限等具体确定,但最长不超过5年(含本数)。

      (七)法人登记

      1.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取得《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向市民政局申请办理法人登记;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取得《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公司登记。

      2.校外培训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并进行公司(法人)登记后,方可开展招生及教育教学活动。

      (八)教学点设立

      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在我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必须经过市教育局的批准;设置标准及申办程序与新设立的培训机构标准及程序同。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五、机构管理

      (一)组织机构

      1.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2.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其产生程序、人员组成以及议事规则等,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机构章程的规定。

      3.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设置标准》有关任职条件聘任行政负责人,行政负责人依法独立负责培训机构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4.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依法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办学许可证管理

      1.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在教学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办学许可证》。《办学许可证》遗失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向审批机关申请补发。不得以任何名义出租、出借、转让《办学许可证》。

      2.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向市教育局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市教育局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延续的,应当收回原《办学许可证》后换发新证;不同意延续的,应当场告知理由。

      (三)招生管理

      1.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加强招生管理、规范招生行为。在招生宣传时,不得简称为“××学校”、“××学院”或者“××中心”,所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市教育局备案。其中,招生简章应当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办学事项、退费办法和服务承诺等内容。广告形式与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受教育者及其家长,不得到中小学校内进行宣传或者招生。

      2.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签订培训服务合同,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内容,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捆绑推销贷款、金融等与培训服务不相关的产品或服务。

      (四)收费管理

      校外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用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培训事项等由其自行制定,报市教育局备案,列入招生简章并向社会公示。收费标准按补偿教育成本和市场需求状况合理确定。 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管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

      2.应与学员(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签订培训合同。培训合同应当载明:机构名称、教学地址、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教材、培训时间、教学课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未完成培训课程的退费办法等内容,并提供具体教学计划。

      3.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在办学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培训内容、收费方式、收费依据、教育培训时间、退费办法及价格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不得收取未向社会公示的任何费用。

      4.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含本数)的费用。

      5.培训机构所收的培训费,应及时全额缴存培训机构银行专用账户,不得存入个人账户中。

      6、其他有关收费管理办法。

      (五)人员管理

      1.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含本数)。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用的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2.从事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请在职中小学教师(含教研人员),其聘用人员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聘用外籍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建立健全教师专业发展长效机制,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和业务进修活动,提高管理队伍和教师队伍素质。

      (六)资产和财务管理

      1.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同时,应当独立设置财务管理机构,统一机构财务核算,不得账外核算;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或预算数代替实际支出数。

      2.校外培训机构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其中,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3.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落实法人财产权,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法人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

      (七)场地设施及安全管理

      1.校外培训机构其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含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以中小学生为招生对象的校外培训机构校舍楼层不得超过5层。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产权证明;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及出租方的产权证明,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2.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3.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应符合建筑、消防、安全、卫生、环保、抗震等安全要求,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

      4.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管理,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要负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配备安全保卫人员,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安全工作职责,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5.校外培训机构要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六、培训管理

      (一)教学内容

      1.校外培训机构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落脚点,应具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及培养目标,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开展违反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的培训。

      2.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培训项目及培训内容,开设课程、选用教材、组织教学。

      3.校外培训机构应科学制定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以及教学进度。面向普通中小学生开设的学科类培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以及我省有关学科教学管理要求,不得有“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

      4.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市教育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教学管理

      1.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不得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严禁作出与升学、考试相关的保证性承诺。

      2.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3.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制订基于相应课程(职业)标准的教学评价办法,建立有效的质量监控制度,确保教育教学质量。以互联网等方式提供教学服务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

      4.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学点的教学管理,确保教学点按照统一教学标准提供培训服务。

      (三)教材管理

      校外培训机构应选用与其培训课程及培训计划相匹配的教材,培训教材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和价值取向,并报市教育局备案,且举办者必须对所使用教材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自愿接受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检查等作出书面承诺。涉及使用境外教材的,应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迷信。

      七、变更与终止

      (一)变更事项

      1.在办学许可有效期内,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进行举办者、名称、场所(住所)、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开办资金等办学许可或法人登记事项的变更。

      2.申请变更培训机构举办者、名称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应当由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提出,并向审批机关申请变更。

      (二)变更流程

      1.校外培训机构申请变更以上(一)所列规定事项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履行机构内部决策程序和流程,并向市教育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变更申请。

      (2)决策机构出具的决策文件(会议决议等)。

      (3)修改后的章程。

      (4)按照不同的变更事项,参照设立条件、设置标准和本办法其他规定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市教育局收到变更申请材料后,应当参照“名称预先核准”“受理核准”“发证备案”规定的流程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同意变更的,收回原《办学许可证》后换发新证;不同意变更的,应当告知理由。培训机构应当在取得新《办学许可证》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民政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三)终止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终止办学:

      (1)章程规定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核准的。

      (2)被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2.终止办学过程中,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并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财务清算,清退学生学费,清偿相关债务。其中:

      营利性的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债务清偿和剩余财产分配,同时制定实施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向所在地审批机关备案;资不抵债的,应当按照关于破产的相关规定执行。

      非营利性的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后的财产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清偿:

      (1)应退受教育者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2)应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3)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或机构章程规定,捐赠给其他非营利性教育机构继续办学。

      3.校外培训机构终止时,应将《办学许可证》、公司(法人)登记证书、印章等交回审批机关或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向社会公示。

      八、监督管理

      (一)综合监管机制

      1.建立和完善全市民办教育市场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明确市直有关部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校外培训机构管理中的工作职责。各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工作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教育、民政、市场监管等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管理,做好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法人登记等行政审批,形成齐抓共管、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推动全市民办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健康发展。

      2.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教育、民政、市场监管、公安、应急(消防)、城市管理等部门,会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据法定职责对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的办学行为予以查处,并做好维稳善后工作。

      3.校外培训机构在办学过程中出现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市教育局和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二)年检年报制度

      建立完善校外培训机构年检年报制度。市教育局每年上半年对校外培训机构上一年度的办学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检查,并将年检结果和年度报告及时向社会公示。

      (三)信息公开制度

      建立和完善校外培训机构信息公示制度。市教育局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已审批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的主要信息,并在线上、线下同时公布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

      九、附则

      (一)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暂行2年。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另有新规的,从其规定。

      (二)开展3周岁以下(含本数)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的机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和线上网络培训机构除外。涉外教育培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暂行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校外培训机构,如不符合本暂行规定标准的,应当根据本暂行规定的标准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市直有关单位:市发改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资源局、住建局、卫健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局、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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